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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官员“八荣八耻”荣辱观的道德示范 《管子·牧民》说:“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将个人的操守与国家的兴衰联系起来,是中华传统文化不可割裂的基本道德界定,也更是自古以来,国人的一种自觉的身份认同意识。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将传统古典美德与时代精神融为一体。 当然也正是因此,中共中央组织部明确提出,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作为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和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把践行“八荣八耻”情况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毫无疑问,作为社会及政治的精英,作为社会公德的代言及身体力行者,领导干部能否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必然影响整个社会荣辱观的形成,因此也更具有“国之维也”的价值与意义。 所以,政府官员的荣辱,总是与祖国的荣辱息息相关的,而不使国家或政府的声誉受到影响,历来是荣辱观的重要内涵之一。 长时间以来,一些领导干部观念错位,将艰苦奋斗与遵纪守法等观念抛之脑后,热衷于追名逐利,大搞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权钱交易,有的虽身居要职却不思报效祖国、服务人民,有的则公然触犯法律法规,尤为重要的是,一些领导干部收受贿赂,以权谋私,却不以为耻,反而洋洋自得于这种权力“光荣”,所有这些,都对社会风气及荣辱观念造成了极大的反作用。 因此,“八荣八耻”的提出,正是对于诸如此类现象的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澄清。 其实,正像道德不足以全面约束一样,徒法同样不足以自行,有许多领域,同样是法治之手所不能达到的,因此,这就需要通过加强道德建设,使这种软约束力与法治的硬性约束相互作用。 |
国家与人民,道德与法治,头顶的星空与心中的道德律。作为新时代的领导干部,必然在以“八荣”为荣、以“八耻”为耻中,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建设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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