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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返还
只有违反服务期约定才能要求返还培训费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10日,某公司与肖某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6月25日,公司安排肖某到相关单位进行业务培训,但培训费3000元由肖某垫付,双方口头约定培训后肖某需服务满2年,才报销培训费,但未签订书面服务期合同。第一份合同期满后,双方再次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5月10至2017年5月9日。2014年6月29日,在第二个劳动合同期内,某公司为肖某报销了培训费,并要求肖某写下:“本人保证在某公司工作2年以上,期限不足,自愿全额承担报销的培训费用”的字据。后肖某离开公司,该公司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肖某返还培训费3000元。
在调解不成的情形下,某公司的请求被驳回。
仲裁裁决: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虽然肖某写下“本人保证在某公司工作2年以上,期限不足,自愿全额承担报销的培训费用”的字据,但肖某的培训发生于第一个劳动合同期内,某公司在第二个合同期内报销培训费时,距离肖某外出培训已满2年,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时,肖某已依照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应尽的义务。因此,某公司要求肖某支付培训费的请求,不应获得支持。
(摘编自辽宁职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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