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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上一页 法律 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制造“最贵清洁工”挑衅了《劳动合同法》 7月30日,原本担任上海某公司资深策划的杨华(化名),怀孕后接到一份换岗合同。换岗后的工作是公司清洁工,月薪仍是9000元。公司表示确实无其他职位可安排。专家表示,怀孕妇女变岗变薪不能由企业单方面强制执行。(8月2日解放网) 看上去,月薪9000元的清洁工工作,对于杨华来说并非坏事,相比那些怀孕期间被无故辞退的女性职工,工作保住了,收入没有降,应该是谢天谢地了。但“最贵清洁工”实际上是对杨华某种程度的人格侮辱——并不是清洁工岗位“低贱”,而是将一个为公司奉献多年心智的高级白领“贬”为每天清扫马桶的工人,她将如何面对同事们异样的眼神?如何在劳动强度并不算轻的重复工作中保证自己的身体健康? 很显然,杨华所在企业存在明显的“岗位恶意供给”意图——将明显不符合当事人劳动价值的岗位作为其转岗的惟一选择。并且在明知其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对当事人心灵与身体造成的多重伤害时,依然执意如此,很难不让人怀疑这家公司目的何在。 更恶劣的是,“最贵清洁工”事件犯了民事协议的大忌:将劳资双方置于惯常的不平等格局中,杨华如不服从就会被淘汰,这也基本上是大量劳动者在“资本专制”下的共同困境。 我不能不“佩服”杨华所在的公司,他们采取了一种迂回战术,逼迫杨华无法忍受而主动辞职,从而避免必须要付出的工资福利乃至解约代价。然而,这是对《劳动合同法》的直接挑衅。 毕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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