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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振兴老工业基地2004-2010职业培训规划
为全面贯彻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大力发展职业培训事业,满足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对职业技能人才的需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目标,坚持“积极扶持、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以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为目标,着力推行培训体制、培训机制、培训模式创新,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各类技能人才,为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政府积极倡导,部门齐抓共管。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和扶持职业培训事业,加强管理,加大投入,推动职业培训工作的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立足自身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政策指导、督促检查以及各项服务工作。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对新生劳动力、在职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培训,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把各类人员的职业技能培养作为就业准入制度的重要内容,深入调查研究,认真组织实施。
整合现有资源,扩大培训能力。以现有教育培训机构为主渠道,发挥多种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充分调动行业和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职业培训工作。
强化培训功能,注重实际效果。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就业率为目标,坚持短期培训与学历教育相结合、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相结合、培训与就业再就业相结合,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主要目标
从2004年至2010年,对全省510万城乡劳动力进行培训,培训覆盖面达到城乡从业人员的三分之一。其中,对60万城镇新生劳动力、100万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率达90%,培训后就业率达60%以上;对10万人开展创业培训,培训合格率达80%,创业成功率达50%以上;对260万准备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进行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率达60%以上;对80万在职职工开展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四新”培训,使技术工人队伍结构由现在的初级工46.9%、中级工46%、高级工以上7.1%提升为35%、45%、20%。
(二)重点任务
对各类人员普遍开展职业指导和引导性培训。要通过集中办班、咨询服务、印发资料以及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宣传手段和教育形式,对新生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进行职业指导,组织学习当前的就业形势、就业政策,促进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市场就业意识。各级政府,尤其是劳动力输出地政府要统筹组织各类培训机构,对劳务输出人员进行引导性培训,主要是开展基本权益、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生活。
开展短期实用技能培训。在各级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和用人单位,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尤其是一些具有特色的民办培训机构开展短期实用技能培训。短期实用技能培训要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一般为15至90天。根据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当前短期技能培训的重点是家政服务业、餐饮服务业、社区服务业、康乐服务业、环保卫生业、建筑业和制造业等。计划2004年至2010年,对290万人实施短期实用技能培训。其中,家政服务业40万人,餐饮服务业80万人,社区服务业40万人,康乐服务业20万人,环保卫生业30万人,建筑业60万人,加工制造业20万人。同时,对具备相应条件并有创业意向的各类人员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指导。
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紧紧围绕我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中重点进行的五大产业基地建设,有针对性地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专,下同)的专业设置,重点发展以数控技术为主的机械加工、汽车维修、电子技术工程、中药制剂、精细化工、装饰设计与工程、生态环境、农产品深加工、商贸旅游、计算机应用与维修等10个专业。计划2004年至2010年,共培养140万人,其中,机械加工专业30万人,汽车维修专业20万人,电子技术工程专业8万人,中药制剂专业10万人,精细化工专业3万人,装饰设计与工程专业8万人,生态环保专业3万人,农产品深加工专业23万人,商贸旅游专业5万人,计算机应用与维修专业10万人,其他20万人,努力打造吉林省机械加工、电子技术工程、汽车维修3个品牌。
三、重点工作
(一)深化职业培训体制改革,强化职业培训机构管理。适应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需要,深化职业培训办学体制改革,整合社会培训资源,提高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重点办好起骨干、示范作用的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采取加大投入,强化管理等切实可行措施,争取经过几年努力,使我省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分别达到15所,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分别达到20所,高级技工学校达到10所,并建成一二所技师学院,一个省级师资培训基地。大力发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动员行业和社会力量举办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不断扩大职业培训规模,使职业培训的整体水平和综合实力明显提高。
强化培训机构管理,完善社会化培训网络。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确认”的原则,各类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均可申请承担新生劳动力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和农民工培训任务,由政府职能部门评估确认,并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对参加实施职业培训工程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明确培训项目和资格等级,按资质条件安排培训任务。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教学模式,要把教学活动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等紧密结合,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强化职业技能训练,增强学生实践应用能力。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培训效果评估体系,综合培训规模、培训质量、培训效果以及学员的满意程度,考核培训机构的培训绩效。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广泛吸引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和有特殊专长的人员到职业培训机构担任专、兼职教师,逐步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完善培训工作统计制度,按季统计各项培训的进展情况。建立城市间培训信息交流平台,加强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收集和分析,将培训结业人员纳入劳动力资源库,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指导。
(二)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培训对象特点,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要建立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平台,向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通报信息,引导其合理确定专业,开发实用培训项目。建立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信息联络渠道,为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培训订单,为用人单位提供培训名单,切实组织好各项职业培训工作。
对城镇新生劳动力,要按照劳动预备制度的要求,主要通过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对他们进行2至3年的正规职业培训,使其学到一技之长,为实现相对稳定就业奠定基础。
对下岗失业人员,由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基地免费培训。结合就业岗位开发和市场需求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技能培训。对年轻的下岗失业人员,鼓励参加中、高级职业资格培训和新职业培训;对大龄就业困难群体,可与实施再就业援助同步,组织其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对妇女培训对象,可结合第三产业和发展社区服务性岗位,鼓励参加实用技能培训。对参加过一次免费技能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具备创业条件的,本人自愿可再参加一次免费创业培训。
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培训。对准备外出务工人员普遍进行引导性培训,重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由本人自主选择培训单位参加培训。对已经进入企业的农民工,由企业根据生产情况和岗位要求负责组织培训。
对在职职工由企业自己负责组织培训。由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实际,通过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或与培训教育机构联办等形式,提高职工“四新”知识和岗位适应能力。强化企业自主培训功能,形成职工在岗和转岗培训制度。
四、政策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加强职业培训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培训工作,把职业培训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建立工作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为确保组织领导到位,各级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都要增加职业培训的工作职责,负责制定年度和中长期职业培训计划;审核年度培训经费预算报告和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督促检查职业培训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促进职业培训的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分解细化工作目标,明确责任要求。要加强对有关部门的工作业绩考核,抓好督促检查,保证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广泛推行“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一致”的激励政策,尽快形成企业培养使用技能人才新机制。指导用人单位制定与技能水平挂钩的工资分配制度,以及薪酬、福利、培训等方面向关键技术岗位倾斜的政策,调动劳动者学习技术业务的积极性。继续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原则,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工种),凡职业介绍机构推荐、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就业的,要依照《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依法保障和促进职业培训的顺利开展。
(三)进一步落实优惠政策,促进教育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享受与其他学校同等政策,师生享有与其他学校师生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非营利性的职业培训机构,享受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要积极利用金融、税收及捐助等手段支持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职业培训提供助学贷款,优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职业学校毕业生开展生产经营提供小额贷款。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培训机构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培训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对职业培训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职业培训学校用于教学和师生生活的征地、基建,免征水电增容、人防工程、商业网点、城市维护等配套费。属于事业单位的职业培训机构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培训机构,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加强职业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培训资源,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和办学要求,同我省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办学。
(四)多渠道筹措资金,努力增加对职业培训的投入。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促进职业培训与其他教育的协调发展,建立多渠道筹措职业培训经费的机制。要加大财政对职业培训的投入,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提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形式,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在统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培训的经费使用时,要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坚持“择优扶持,集中使用”的原则,支持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发展建设,提高有限经费的使用效率。
财政部门要根据年度再就业计划,保证再就业培训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简化经费拨付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当年收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15%提取培训补助、就业补助费,于年底一次性划拨给劳动保障部门。各地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和创新再就业培训经费的补贴模式。有条件的可公布政府经费补贴的职业(工种)目录,采取个人垫付或政府发放培训券、培训卡等方式,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选择教育培训机构,培训结业后持相关资料兑现培训经费。
企业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各地可按本地职工教育经费的三分之一进行统筹,作为当地技能人才开发经费,还可用于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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