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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再就业培训经费补贴有新规
记者近日获悉,鞍山市对再就业培训实施验收和经费补贴有新规定,对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50%—70%给予补贴;对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30%—50%给予奖励补贴。
此项规定是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合作颁发的。规定要求,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的单位必须为经过鞍山市劳动部门进行资质认定的单位:各级劳动部门兴办的就业训练中心;市劳动、教育部门所属的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各机关团体和各大专院校组织兴办的培训机构;社会信誉好、教学质量高、培训就业率较高且具有3年以上办学经验的部分民办培训机构。
规定还要求,凡申请补贴单位必须参加市劳动部门每年举办的再就业培训招标活动,投标期间需如实填报本单位的教学、实习设备情况,中标后方可实施再就业培训。规定强调,各再就业培训基地的管理教师和专业课教师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才能持证上岗。在培训过程中注重以培养实际动手能力为主。培训验收时与国家职技能鉴定实行“二考合一”制,下岗失业人员参加技能鉴定的费用,按国家规定不同职种收费标准由市财政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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