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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关注《劳动合同法》(草案)

  用人单位一月内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今天继续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25次会议上,《劳动合同法》(草案)是本次会议审议的重要法律草案。我们来看看都有哪些重要的内容值得我们关注。


  《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办理用工手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两倍的工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丛斌说:“这就是要强制用人单位在用工后,一定要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样才能从法律关系真正起到对劳动者的保护,对那些乱用工后,利用不签合同的办法逃避责任的用人单位是一个约束。”

  虽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有的委员经过调研后也发现,不少地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三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占到整个用人合同的60%以上,签定无固定期限的还不到20%。这不仅不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而且也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因此,这次草案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在10年以内的;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

  针对试用期过长,甚至有的不法企业主,利用试用期低成本欺骗劳动者的情况,新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

  草案二审稿对试用长短做出了修改,新规定是:劳动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字版出)同时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陆百甫说:“有这样一个规定后,用人单位就不能利用试用来利用劳动者,同时劳动者的收入也得到保障,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劳动者这样的报酬。”

  此外,草案还规定,在试用期期间,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按照拖欠工资数额的两倍赔偿。

  就业应聘不平等 企业条款歧视多

  当然,对于一些应聘者来说,最关心的还是能不能被企业招聘,因为,在现实的招聘中,企业设置的一道道歧视性条款,可能让他们连企业的门都进不了,更别说劳动合同了。

  在目前中国的就业市场上,90%以上的招聘广告均含有歧视性条款,包括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学历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乃至身体歧视。还有一些企业牛气十足地在招工招聘的“条件”中“明码标价”:只需要男性、年龄必须在35周岁以下、必须具有所在大城市户口等等。就业歧视性条款,似乎已成了越来越多企业、单位的“过杆线”。近一段时间以来,因为身体、外貌等原因,在求职、求学中遭受歧视的现象也屡屡发生。还有一些更可笑的就业歧视例如:血型与老板相客,狗年不招属狗人,公关部门招聘必须形象好有酒量,优先录用相貌好的而不是成绩好。

  联播观点:保护劳动者权益重在执行

  面对踩破门槛的求职者,老板永远是强者。劳动合同法草案新意很多,但有一点要比所有的条款都重要,那就是怎样保证这部法律能够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现有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定已经很多,但在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那里,在那些深受矽肺病等职业病困扰的矿工那里,这些法律得到了多少体现呢?劳动合同法能不能平衡各方利益很重要,但是《劳动合同法》能不能得到贯彻执行更重要。如何体现法律的严肃性?这才应当是劳动合同法应该重点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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