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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劳动合同的类型

有些群众认为,草案第九条第二款分别规定了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类劳动合同的定义,有利于区分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 
有的认为,仅规定三类劳动合同的定义是不够的,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适用情形和使用规则,容易使人对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位产生不同认识,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是否均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无固定劳动合同是否等同于长期合同等问题产生误解,建议予以明确规定。

有的反映,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利用改制,让职工先签订一个短期合同,随后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任意终止老职工的劳动合同。有的建议,为保护老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在同一单位工作累计工龄满若干年,或者同一单位的劳动合同连续签订两次后,第三次签订的,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的认为,当前劳动合同领域中的第一大问题是合同期限短期化,用人单位一般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是一年签四次,这使得劳动者人心惶惶,整天提心吊胆,担心合同到期后失业,因此建议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下限作出明确规定,杜绝期限过短的劳动合同。 

有的反映,在一些研究所中经常聘用一些在校大学生和退休人员从事项目研究,这些人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的,如果研究所与上述人员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就会涉及到客观上无法建立养老保险等问题,建议这些人员应签订劳务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 

很多群众非常赞同关于已存在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认为这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个有力举措。 

有的认为,草案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还有不明确之处。首先要明确补签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补签的劳动合同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成立;再次如果用人单位不主动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提供与签订劳动合同者相同的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 

在是否给予劳动合同的签订留有一定时间问题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分歧。有的群众认为,必须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否则就适用草案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是一个过程,要留有适当的时间来签订,如果要在劳动者进单位前就把劳动合同签订好有难度,因此建议在合理的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适用草案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有的建议将第九条第四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进行举证,如不能充分证明,即视为存在劳动关系。认为用人单位相对占优势地位,拥有各种资料,更有条件履行举证义务,建议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六、关于劳动合同文本 

有的群众认为,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但不能由用人单位制定。如果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单方起草制定,容易形成霸王合同,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在不同行业推行不同的劳动合同范本,并统一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使用。


有的反映,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只让劳动者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书上签名,不让劳动者知晓劳动合同的内容,或者以种种理由拒绝将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因此建议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必须而不是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并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复印件交至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有的提出,签订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谁有权代表用人单位签字,建议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及其代理人,或者劳资主管人员有权代表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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