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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水运港口函[2005]172号
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份〉》培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港口管理局),交通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沿海、长江干线、黑龙江水系主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中远集团、中海集团、长航集团、中外运集团:
自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份)》(下称内贸费规)发布以来,我国港口事业发展迅速。与此同时,我国港口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港口收费模式也在不断变化中,这些情况使我国内贸费规规定的费目、费率等都难以适应当前的形势需要。为了促进我国港口、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有序竞争,保护船、港、货各方的合法权益,交通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原内贸费规进行了重新修订,并将于200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使各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港口企业、航运企业、货主单位尽快熟悉了解新规则,部决定在近期举办新内贸费规培训班,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
各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从事市场管理、价格管理和规费征收的人员;各港口企业中从事商务管理和计费工作的人员;航运企业中从事商务管理和财务人员;货主及货运代理企业中的相关人员。
二、培训方式
此次培训采用集中授课的形式,邀请交通部相关主管官员进行专题辅导。培训将于2005年7月选择若干个地点举办。
培训具体时间和地点将在培训前一周以确认函方式另行通知。
三、报名事项
1、请各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上述事项通知所辖范围内的港口企业。
2、各单位填写报名表(附后)后,以传真方式发至会务组,由会务组根据报名情况发出培训报到确认函。报名截止7月15日;
3、培训费每人2000元,用于资料、会场、培训期间用餐、讲课费、培训组织工作等开支;
4、培训统一安排住宿,费用自理。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交通部水运司(章)
二OO五年六月十四日
抄 送: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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