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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普通话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语委办、市各有关直属学校:
为了加强普通话培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杜绝乱办班、乱收费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关规定和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各类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要求,现将南京市普通话培训收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普通话培训收费标准:社会人员每人每课时(按45分钟计,下同)3元,在校生每人每课时2元,对低保户及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减半收取。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
二、已建或今后新建的普通话培训辅导站,均需由所在单位持市语委办同意建站的批文到所在区(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取得《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办班收费。
三、各区(县)普通话培训辅导站收取的培训费,须向所在区(县)教育局(语委办)上交20%,用于普通话推广宣传、培训工作指导等费用支出。
四、参加普通话培训以自愿为原则,各培训辅导站根据培训对象的基础情况和要求,制定教学计划,一般每期不超过40课时。在校学生一般每期不超过20课时。辅导站不得强求普通话水平测试者参加培训班。
五、为了保证培训班的培训质量,提倡小班化教学,每班人数最多为40人。在校学生可以班级为单位开班。
六、各培训辅导站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要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七、以上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教育局 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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