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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统计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京价(收)字[2002]357号
关于统计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施行)的函
北京市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统计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的函》(京统函[2002] 3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你局统计教育中心及区县统计局(具体执收单位按京财综[2002]1329号规定执行)在开展统计人员岗位培训时,收取的培训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培训费标准为:非财经类专业毕业生每人每期375元;财经类专业毕业生每人每期110元。培训费包含材料费、证书工本费。
二、培训教材本着自愿购买原则,按实际成本费收取。
三、你局统计教育中心及区县统计局需持本函到物价部门办理 《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支 出按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四、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标准施行一年。此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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