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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
前面我说过,很多单位是没有“离职证明”的。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吧。但是这是法律的要求,还是照法律的要求做吧。劳动合同法第第五十条有用人单位必须出具离职证明的明确规定,发条原文是这样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那么接下来就是这个“离职证明”怎么写的问题。很多用人单位也真是挖空心思,把这个离职证明和绩效考核结合起来了。在离职证明里写什么的都有,唯一的结果是显得非常的不专业。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用人单位出具的用来证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法律文件,为了体现对外的效力,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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