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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期

本办法第一条规定范围内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被保险人,执行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五年过渡期的规定。新、老计发办法比较时,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使用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的32808元/年(2734元/月)。 

四、关于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 

(一)本办法执行后,经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由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转制为企业的,应自批准转制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部门批准转制的文件或证明、编制部门下达的撤消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批件的复印件、原编制之内的在职人员名单、转制前已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名册(上述资料一式三份),经核准后,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手续。转制单位自批准转制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单位转制前,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办理了退休的人员,其在单位转制时已经按国家及本市规定享受的退休待遇水平不再变更,属于统筹基金支付项目的,由统筹基金支付,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项目的部分,由转制单位按照原渠道继续支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列入统筹基金的支付项目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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