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rizontal rule

闂傚倸鍊烽悞锕傛儑瑜版帒鏄ラ柛鏇ㄥ灠閸ㄥ倿鏌ц箛锝呬簽濞寸姵宀稿缁樻媴閸涘﹤鏆堝┑鐐插级閿曘垹鐣烽弴銏犵闁芥ê顦遍崢娲⒑閸濆嫬鏆欓柣妤€妫濆畷锟犲箮閼恒儳鍘介梺褰掑亰閸撴瑩骞冩担铏圭<闁规彃顑囩粙璇睬庨崶褝韬柟顔界懇椤㈡棃宕熼妸銉ゅ濠电娀娼ч悧蹇旂▔瀹ュ鐓涚€广儱娴锋禒婊勭箾閹存瑥鐏柡鍛倐閺屻劑鎮ら崒娑橆伓

闂傚倸鍊烽悞锕傛儑瑜版帒鏄ラ柛鏇ㄥ灠閸ㄥ倸霉閸忓吋缍戠紒鐘靛劋缁绘繃绻濋崒婊冾暫闂佸搫顑勭欢姘跺蓟閺囥垹閱囨繝闈涙搐濞呮繈姊洪崫鍕靛剱闁绘濞€瀵鏁撻悩鑼€為梺瀹犳〃濡炴帡骞嬮柨瀣闁哄鍨甸幃鎴︽煕閺冣偓閻熲晛顕f繝姘╅柕澶堝灪椤秹姊洪幆褎绂嬮柛瀣椤㈡棃鏁撻敓锟�

闂傚倸鍊峰ù鍥敋瑜嶉~婵嬫晝閸屻倖鏅梺鍝勭Р閸斿酣銆呴崣澶岀瘈闂傚牊绋撴晶娑㈡煕韫囨梻鐭掗柡灞诲姂閹倝宕掑☉姗嗕紦

濠电姷鏁告慨鐢割敊閺嶎厼绐楁俊銈呭閹冲矂姊绘担瑙勫仩闁告柨鏈弲鑸垫償閳锯偓濡插牓鏌i姀鈶跺綊鏌嬮崶顒佺厸闁搞儮鏅涙禒褎銇勮熁閸ャ劉鎷洪柣鐘充航閸斿苯鈻嶉幇鐗堢厵闁告垯鍊栫€氾拷

闂傚倸鍊搁崐鐑芥嚄閼哥數浠氭繝鐢靛仜閻°劌鐣濈粙璺ㄦ殾婵犲﹤鍟犻弸搴ㄧ叓閸ラ鍒版繛鍫亰濮婃椽宕ㄦ繝鍌氼潎闂佸憡鏌ㄩˇ闈涱嚕閹间礁鍐€妞ゆ挾鍠撻崣鍡涙⒑缂佹ɑ绀€闁稿﹤婀遍埀顒佺啲閹凤拷

闂傚倸鍊搁崐椋庣矆娓氣偓楠炲鏁撻悩鍐叉疄婵°倧绲介崯顖炲磻鐎n喗鐓曟繛鎴濆船閻忊剝銇勯锝嗙闁靛洤瀚板顕€宕堕…鎴烆棄婵$偑鍊栧ú鏍х暦椤掑嫭绠掗梻浣瑰缁诲倿藝閽樺)娑㈠箣閿旂晫鍘介梺缁樻⒐濡炲灝岣块幇顔剧<缂備焦岣块埊鏇犫偓鍨緲鐎氼剟鍩ユ径濞炬瀻闊浄绲肩槐锟�

婵犵數濮烽弫鎼佸磻閻愬搫绠伴柛鎰棘濞戙垹鍨傛い鏇炴噺鐎靛矂姊洪崷顓炲妺婵﹨宕电划濠氬籍閸喓鍘介梺鍝勫暙閸婂摜鏁崜浣虹<闁绘﹩鍠栭崝锕傛煛鐏炵晫啸妞ぱ傜窔閺屾盯骞樼€靛憡鍣板銈冨灪瀹€鍛婁繆閻戣棄唯閹兼番鍨洪ˉ鍫⑩偓瑙勬礃閿曘垽寮幇鏉垮耿妞ゆ挾濮烽ˇ銊︾節閻㈤潧啸闁轰焦鎮傚畷鎴濃槈閳锋瑣鍔戦崺鈧い鎺戝閻撴瑩鏌涢幋娆忊偓鏍偓姘炬嫹

闂傚倸鍊搁崐椋庣矆娓氣偓楠炲鏁撻悩鑼舵憰闂侀潧艌閺呮盯鎮块鈧弻鐔虹矙閸噮鍔夐梺鍛婄懃缁绘﹢寮诲澶婁紶闁告洦鍓欏▍锝夋煟閻斿摜鎳曠紒鐘虫崌瀵鈽夐姀鈺傛櫇闂佹寧绻傚ú銊╂偩濞差亝鈷戠紒瀣皡姒艾顪冮弶鎴炴喐闁瑰箍鍨归埥澶娾枎韫囨洜鐛繝鐢靛仦閸ㄥ爼鎮烽妷鈺婃晜闁跨噦鎷�

The Family and Medical Leave Act

闂傚倸鍊搁崐椋庣矆娓氣偓楠炲鏁嶉崟顒佹濠德板€曢幊搴ㄥ垂閸岀偞鐓曢柟鎹愬皺閸斿秹鏌涜箛鏃傜煉闁哄被鍔戦幃銈夊磼濞戞﹩浼�

闂傚倸鍊搁崐椋庣矆娓氣偓楠炲鏁嶉崟顒佹濠德板€曢幊搴ㄥ垂閸屾壕鍋撶憴鍕婵炴祴鏅滈幈銊╁箮閼恒儳鍘繝鐢靛€崘顭戜患闂佺粯绻勬晶妤冩崲濠靛顫呴柨婵嗘閵嗘劙鏌f惔锛勪粵閻㈩垪鈧磭鏆︽い鏍ㄧ矆濞岊亪鏌涢幘妤€鎷嬮崯搴♀攽閻橆喖鐏遍柛鈺傜墱缁瑩骞掗弬鍝勪壕婵ḿ鍋撶€氾拷

Incoterms

闂傚倸鍊峰ù鍥敋瑜嶉湁闁绘垼妫勯弸渚€鏌熼梻瀵割槮缂佺姷濞€閺岀喖骞嗚濞堟椽鏌涢妷顔煎闁搞倖甯¢弻鏇㈠醇濠靛浂妫炲銈呯箲閹倸顫忓ú顏勫窛濠电姴瀚уΣ鍫ユ⒑閹稿孩纾搁柛搴f暬閺佹劙鎮欏ù瀣墯闂佸憡娲﹂崢楣冾敊閺囩喓绡€闁靛骏绲介悡鎰磼鐎n偄绗ч柍褜鍓氶悢顒勫箯閿燂拷

闂傚倷娴囬褍霉閻戣棄纾婚柨婵嗩槸绾捐绻涢幋鐐冩岸寮稿澶嬬叆婵犻潧妫Σ褰掓煕鐎c劌鈧牠骞堥妸銉建闁糕剝顨呴獮瀣⒑閸濆嫷鍎愰柣妤冨█瀵濡搁埡鍌氫簽闂佺ǹ鏈粙鎴︻敂閿燂拷

闂傚倸鍊搁崐宄懊归崶顒婄稏濠㈣泛艅缂傛碍绻涢崱妯诲鞍闁稿﹨鍩栫换婵嬫濞戞瑱绱ㄩ梺鍏兼緲濞硷繝骞冨Δ鈧埥澶娾枎鐎n剛绐楁俊鐐€愰弲鐐典焊濞嗘挸绠熸慨婵嗙灱閻も偓濠电偞鍨兼ご鎼佸疾閿濆鈷戠憸鐗堝笚閿涚喖鏌i幒鐐电暤鐎规洘鍨块幃鈺冪磼濡厧骞堥梻浣规灱閺呮盯宕悙鐢电=婵ǹ鍩栭悡蹇涙煕閳藉棗骞楅悗姘炬嫹

闂傚倸鍊搁崐宄懊归崶顒€纾婚柟鎵閸嬨倝鏌¢崘銊у闁搞劌鍊搁湁闁稿繐鍚嬬紞鎴犵磼閻樺弶璐¢柟鍙夌摃缁犳盯寮撮悙鑼喊濠电姷鏁告慨鐢靛枈瀹ュ鐤炬い鎺戝閻撴洟鏌¢崶銉ュ濠⒀屽櫍閺屽秷顧侀柛鎾寸洴瀹曟垿鎮欓崹顐㈠簥濠电偞鍨堕悷銉ф閻愬绠鹃柟瀵稿仧閹冲啯銇勮箛銉﹀

闂傚倸鍊搁崐椋庣矆娓氣偓楠炴饪伴崼婵堢崶闁硅偐琛ラ崹鎯р槈閵忕姷鐫勯梺绋挎湰缁酣鎮鹃崼鏇熲拺缂備焦蓱閻撱儵鏌涘顒夊剶闁诡噯绻濋弫鎰緞鐎n剙骞嶆俊鐐€栭悧婊堝磻濞戞瑧顩插ù鐓庣摠閻撴盯鏌嶈閸撶喖骞婇悙鍝勎ㄧ憸蹇涱敊閺囩喓绡€闁靛骏绲介悡鎰磼鐎n偄绗ч柍褜鍓氶悢顒勫箯閿燂拷

闂傚倸鍊峰ù鍥х暦閸偅鍙忛柡澶嬪殮濞差亝鏅查柛銉㈡櫇閻掑吋绻涢幘鏉戠劰闁稿鎸鹃埀顒冾潐濞叉牠骞栭锔哄亼濞村吋娼欑粈鍐煥濠靛棙顥犲ù婊勭懇濮婄粯鎷呴懞銉с€婇梺闈╃秶缁犳捇鐛箛娑欐櫢闁跨噦鎷�

......

闂傚倸鍊搁崐椋庣矆娓氣偓楠炴牠顢曢埛姘そ閺佸啴鍩€椤掆偓閻滃宕归瑙勭€婚梺瑙勫劤缁夋潙煤椤撶偟鏆︾憸鐗堝俯閺佸﹪鎮峰▎蹇擃伀濞存粍鐟╁缁樻媴閸涘﹥鍎撳┑鐐茬湴閸旀垵鐣烽幋锔藉亜缂佸顑欓崵銈夋⒑鐠恒劌娅愰柟鍑ゆ嫹

闂傚倸鍊搁崐鐑芥嚄閼哥數浠氱紓鍌欒兌缁垶銆冮崨鏉戠厺鐎广儱顦崡鎶芥煏韫囨洖校闁诲寒鍓熷铏圭磼濡搫顫岄梺鍦拡閸嬪棛鍒掗崼銉ョ<婵炴垶鐗旂花濠氭⒑绾懏褰х紒鎻掑⒔濞戠敻宕奸弴鐔哄幘缂備礁顑堝▔鏇犵矓濞差亝鐓涢悘鐐插⒔閳藉鏌嶇拠鍙夊攭缂佺姵鐩獮姗€骞栭鐐存殢缂傚倸鍊搁崐宄懊归崶銊d粓闁告縿鍎插畷鏌ユ煕椤愶絿绠ユ繛鍏肩墪閳规垿宕掑┃鎾舵嚀椤斿繐鈹戠€n偀鎷哄銈嗘尪閸斿酣鎮炬潏銊х闁割偆鍠愰妵婵囨叏婵犲懏顏犵紒顔界懅閹瑰嫰濡歌閺変粙姊绘担鍛婂暈婵﹤缍婂畷褰掑垂椤旂偓娈鹃梺鍝勬储閸ㄥ湱绮荤紒妯镐簻闁哄啫娲﹂ˉ澶娒归悩顔肩伈婵﹥妞介幃鐑藉级閹稿巩鈺呮⒑濞茶骞栭柣妤佹尭椤曪綁濡搁埡鍌氭疅闂侀潧锛忛崪浣告櫗婵犵數濮伴崹鐓庘枖濞戙埄鏁勯柛鈩冪懅閻棝鏌嶈閸撴稓妲愰幘瀛樺闁伙絽鑻悧姘舵⒑缁嬪潡顎楅柣蹇旂缁岃鲸绻濋崟銊ヤ壕婵炴垶顏伴幋鐐插灁閻庨潧鎽滅壕鍏肩箾閹寸儑渚涢柛搴㈠姍閺岋繝宕掑Δ鈧禍楣冩⒒閸屾艾鈧嘲霉閸ヮ剙违闁逞屽墴閺屾稓鈧綆鍋呭畷宀勬煛瀹€鈧崰鎾跺垝濞嗘挸绠伴幖娣灩闂傤垶姊绘笟鈧ḿ褍螞濡ゅ懏鏅濇い蹇撶墕缁犳牜鈧懓瀚竟瀣几鎼淬劎鍙撻柛銉e妽閹嫬霉鐏忔牕浜鹃梻鍌氬€烽懗鍫曞磿閻㈢ǹ绀堟繝闈涱儏閸ㄥ倿鏌涜椤ㄥ懘寮告担琛″亾楠炲灝鍔氭繛璇х到閳讳粙顢旈崼鐔哄幘濠电偞娼欓鍡椻枍閸涘瓨鐓涢柛娑变簼濞呭﹪鏌″畝瀣М闁诡喓鍨藉畷顐﹀Ψ閿曗偓濞堝繒绱撻崒娆戭槮鐎殿喖鐖煎畷鏇㈠箮閽樺)銉╂煙閻戞﹩娈旈梺鍗炴喘閺岋繝宕堕埡浣锋勃濡炪們鍎茬换鍫濐潖閾忓湱纾兼慨妤€妫欓悾鍫曟⒑缂佹﹩娈旂紒缁樕戞穱濠勨偓娑欋缚缁♀偓闂佸憡娲忛崝灞剧妤e啯鐓曟い顓熷灥娴滄繄绱掔捄鍝勭骇闁靛洤瀚伴獮瀣攽閸績鍙$紓鍌欑贰閸犳牠鏁冮鍫涒偓渚€寮撮姀鐘栄囨煕閳╁喚娈㈤柍褜鍓氱粙鎴︹€旈崘顔嘉ч柛鈩冪懃閳敻姊虹粙鍖℃敾妞ゃ劌鐗忛崚鎺楀醇閻旈绐為梺褰掑亰閸撴稒顨ラ崶顒佲拺闁告劕寮堕幆鍫澝归崗鐓庢诞妤犵偛顑呴埞鎴﹀箻閸忓浜鹃柛顭戝枔閳ь剚甯掗~婵嬫晲閸涱剙顥氶梺璇插椤旀牠宕板Δ鍛闁告劕妯婇崵鏇㈡煕椤愶絾绀€缂佺媴绲鹃妵鍕箻鐠虹儤姣愰梺鍝勭焿閹凤拷

欢迎访问本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议规定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政策法规

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66号

《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邵占维

二○一一年一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培训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培训学校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不具有独立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学历教育和其他文化教育的专修学校、培训中心等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以及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技能类民办培训学校)。

实施学前教育、具有独立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工作。

市及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技能类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工作。

民政、事业单位登记、价格、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民办培训学校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应当遵循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民办培训学校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作用,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培训学校的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民办培训学校行业协会探索建立民办培训学校风险保证金制度,落实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责任,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申请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规范的名称,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理(董)事会]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有合法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配备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

(五)有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以下统称校长),有符合条件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

(六)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教学计划以及有关管理制度。

第七条 设立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租赁办学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学场所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卫生、房屋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校长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

(四)有2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和3名以上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

国家和省对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设立技能类民办培训学校,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开办资金不少于60万元;

(二)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租赁办学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学场所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卫生、房屋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校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五)有5名以上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六)有1名以上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培训的职业指导人员,有2名以上具有财会人员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七)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专兼职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二分之一,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其中,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理论教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3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和3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承担中级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理论教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2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和2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

(八)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应当符合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国家和省对技能类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设立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的,由设立地的区或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技能类民办培训学校的,由市或设立地的区或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国家和省对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申请筹设民办培训学校的,申请人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

(三)开办资金来源、数额以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资产应当提交捐赠协议,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申请设立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民办培训学校的,须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申请人应当事先向设立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名称预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举办者办理名称预登记,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审批机关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培训学校的,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理(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具备办学条件且达到设置标准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审批机关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受理民办培训学校正式设立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小组出具的评审意见,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审批机关应当将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学校名称、章程、地址、类别等信息,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规定到民政(或事业单位登记)、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印章式样、开户银行账号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民办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民办培训学校名称相同,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言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批准的名称一致。

民办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包括学校、中心)。

经批准在市区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其名称应当冠以“杭州”和所在地的区行政区划名称,但民办培训学校属事业单位性质并在市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名称不冠以所在地的区行政区划名称。

在市区设立的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民办培训学校,申请其名称不冠以所在地的区行政区划名称的,应当经设立地的区民政部门同意,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民政部门批准。

经批准在县(市)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市)行政区划名称,但不得冠以“杭州”的行政区划名称。

第十八条 民办培训学校分立、合并、自行终止的,由理(董)事会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理(董)事会决议;

(三)学员安置方案以及善后事宜处置方案;

(四)财务清算报告;

(五)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送达民办培训学校。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终止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收缴印章,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民办培训学校申请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校长等事项的,由理(董)事会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理(董)事会决议;

(三)学校章程;

(四)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需提交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变更地址需提交变更后新地址的产权证明材料;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和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变更校长需提交拟任校长的身份、资格证明材料;

(五)办学许可证。

民办培训学校申请变更学校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董)事会同意,持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规定的材料,以及财务审计报告、变更后的举办者身份证明材料、资产证明材料、原举办者与拟任举办者之间达成的变更协议,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送达民办培训学校。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民办培训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分立、合并、变更的,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有关信息。

第三章 民办培训学校的招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民办培训学校在取得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后方可招生。

第二十二条 民办培训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印刷品、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设置、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在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前,应当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民办培训学校向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样稿(含文字、图片、音像制品等);

(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如有“联合或委托培训”等字样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民办培训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出具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出具备案证明,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民办培训学校的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地址、办学许可证号、备案证明编号、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习期限、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招生人数、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

民办培训学校的招生广告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办学许可证号、备案证明编号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民办培训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备案的内容一致。民办培训学校变更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备案。

民办培训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含糊其辞或夸大其词,不得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有违背科学原理的表述,不得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不得作欺骗性的误导宣传。

第二十七条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未经审批机关备案的民办培训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

第四章 民办培训学校的行政和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民办培训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校务会议。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并完善与学员的沟通联系机制,维护教师、学员的合法权益,接受教师、学员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加强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校舍安全、消防、食品安全等校园安全工作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第三十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根据办学能力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学活动,确保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定期开展教研活动和教师培训,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第三十三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实行学员登记注册制度,建立学员档案。技能类民办培训学校应当结合学员所学职业(工种),组织培训合格的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

学员学习结束,经考核(试)合格,民办培训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的,结业证书应当记载学习时间、内容等。

第五章 民办培训学校的收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民办培训学校可以向学员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和代收代管费用。

民办培训学校收取的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培训学校自行确定,报登记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按照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收费应当开具法定收费凭据。

民办培训学校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的期限以及代收代管费用的使用范围,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员明示。

第三十六条 民办培训学校对学员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后,学员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民办培训学校应当按学员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计算应收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其余费用退还学员。按学年或学期收费的,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

民办培训学校对学员收取代收代管费用后,学员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应当按实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员。

因民办培训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或不履行约定事项造成学员退学退费的,民办培训学校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自收到学员的退学退费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费手续,对不予退还的费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民办培训学校与学员事先有约定退费事项的,可以按约定执行。

第六章 民办培训学校的教学点和合作办学管理

第三十七条 民办培训学校增设教学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经批准正式办学2年以上,且无违法办学记录;

(二)增设教学点的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租赁办学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2年;办学场所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卫生、房屋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民办培训学校增设的教学点属非独立办学机构,其办学活动由民办培训学校负责。

第三十八条 民办培训学校未经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增设教学点。

市区民办培训学校不得在市区以外的区域增设教学点,县(市)民办培训学校不得在市区和跨县(市)增设教学点。

民办培训学校申请增设教学点的,应当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其中,市区民办培训学校经批准跨区增设教学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增设教学点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增设教学点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协助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对民办培训学校实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 民办培训学校申请增设教学点的,应当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办学许可证;

(三)理(董)事会决议;

(四)拟增设教学点办学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民办培训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应当与其他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并将合作办学协议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培训学校不得与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第七章 行政监管与扶持奖励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技能类民办培训学校的日常管理,对民办培训学校的招生、教育质量、财务管理、师生权益保障、校园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对民办培训学校建立评估督导制度。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应当加强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内部管理、招生、教学、财务管理等情况的评估督导,并将评估督导结果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三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在每年第1个季度内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遵守民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

第四十四条 民办培训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及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促进民办教育培训业发展的扶持与奖励措施。

市及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办教育培训业发展;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培训学校予以扶持,选择社会信誉度高的民办培训学校优先承接政府财政补助的培训项目。

第四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优秀民办培训学校、先进个人以及特色品牌建设等项目评选,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民办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登记情况、印章式样、开户银行账号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将合作办学协议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备案的。

第四十八条 民办培训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前,未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备案的,由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责令立即停止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并处以20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民办培训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民办培训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增设教学点的,由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由此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民办培训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民办培训学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与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由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责令立即停止办学,处以2000元罚款,并抄报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由此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民办培训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萧山区、余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职权的,按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设立条件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规范,逾期仍达不到设立条件的,由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责令停止办学,注销办学许可证,由此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民办培训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培训机构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

培训费管理

感谢您访问本站。

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柣鎴eГ閸婂潡鏌ㄩ弴鐐测偓褰掑磻閿熺姵鐓忛柛顐g箖瀹告繄绱掗埀顒佺節閸愌呯畾濡炪倖鐗楃换鍌炲触鐟欏嫨浜滈柍鍝勫暙閸樻挳鏌熼绛嬫疁闁轰焦鍔栭幆鏃堝灳閹颁焦楠勯梻鍌欑劍濡炲潡宕㈤悾灞惧床闁稿瞼鍋涢悡鈥愁熆閼搁潧濮囩紒鐘层偢閺屾盯骞囩仦鑺ュ櫧婵炲娉曠槐鎾诲磼濞嗘劗銈扮紓鍌氱墔閸楀啿鐣烽弴銏犵闁芥ê顦伴悗顒€顪冮妶鍡樼5闁稿鎹囬弻鈩冩媴鐟欏嫬纾抽梺杞扮劍閹瑰洭寮幘缁樻櫢闁跨噦鎷�

闂傚倸鍊峰ù鍥х暦閻㈢ǹ纾婚柣鎰暩閻瑩鏌熸潏鍓х暠閻庢艾顦伴妵鍕箳閹存繍浠煎┑鈽嗗亝閿曘垽寮诲☉姘勃闁诡垎鍛Р闂備礁鎼鍡涙偋閻樿钃熼柨鐔哄Т閻愬﹪鏌ㄥ┑鍡橈紞婵炲吋鍨甸埞鎴︽倷閹绘帗鍊梺鍛婃⒐閻熲晛顕f繝姘嵆闁靛繒濮撮懓鍧楁⒑閸濆嫭宸濋柛鐘虫崌婵″爼寮跺▎鐐瘜闂侀潧鐗嗘鍛婄濠婂嫨浜滈柨鏇氭閸氼偊鏌涢幒鎾虫诞闁糕晪绻濆畷銊╊敊闂傚瓨婢€闂傚倷绀侀幉鈩冪瑹濡ゅ懎鍨傞柟鎯板Г閸嬫﹢鏌ㄩ悤鍌涘

闂傚倸鍊搁崐椋庣矆娓氣偓楠炲鏁撻悩鑼舵憰闂侀潧艌閺呮盯鎮块鈧弻鐔虹矙閸噮鍔夐梺鍛婄懃缁绘﹢寮诲鍡樺闁瑰嘲鐭堥崬褰掓⒑閸濆嫷鍎愰柣妤冨█瀵鏁撻悩鑼€為梺鎸庣箓濡厼岣块幋婵冩斀闁绘劗鍋i埀顒€顑夐獮蹇涙晸閿燂拷

闂傚倷娴囬褍顫濋敃鍌︾稏濠㈣埖鍔曠粻鏍煕椤愶絾绀€缁炬儳娼¢弻鈩冨緞婵犲嫭鐨戦梺琛″亾濞寸姴顑嗛悡鍐喐濠婂牆绀堟繛鍡樺笒缁插綊姊绘担瑙勫仩闁稿寒鍨跺畷婵囨償閿濆洣绗夐梺缁樺姇椤曨厾绮绘ィ鍐╃厱婵犲﹤鍟弳鐐烘倵濮樼偓瀚�

闂傚倷娴囬褍顫濋敃鍌︾稏濠㈣埖鍔曠粻鏍煕椤愶絾绀€缁炬儳娼¢幃妤呮濞戞瑦鍠愰梺娲诲幖閻楀﹪濡甸崟顖氱疀闁告挷鑳堕弳鐘电磽閸屾瑨顔夐柡鍛矒婵$敻宕熼姘敤闂侀潧臎閸曨偅鐝梻浣圭湽閸╁嫰宕归柆宥嗗剮妞ゆ牜鍋涚粻鏍偓鐟板婢瑰寮告惔銊у彄闁搞儯鍔嶉幆鍕归悩灞傚仮婵﹦鍎ょ€电厧鈻庨幋鐘樸倝姊洪悷鏉挎闁瑰嚖鎷�

婵犵數濮烽弫鍛婃叏閻戣棄鏋侀柛娑橈攻閸欏繘鏌i姀鐘冲暈闁搞倕鐭傞弻娑樷枎瀹ュ懎濮㈤梺鍝勫閸婂灝顫忕紒妯诲闁伙絽鏈惁鎺楁⒑閸涘﹥澶勯柛鎿勭畱宀e潡鍨鹃幇浣瑰瘜闂侀潧鐗嗗Λ娆撴偂閵夛妇绠剧€瑰壊鍠栭獮鏍ㄣ亜閺囶亞绉€规洖銈稿鎾倷閸忓摜绀堥梻鍌欐祰閸嬫劙鍩涢崼銉ョ婵炴垶纰嶉~鏇㈡煥閻曞倹瀚�

闂傚倸鍊搁崐宄懊归崶顒婄稏濠㈣泛艅缂傛碍绻涢崱妯诲鞍闁稿﹨鍩栫换婵嬫濞戞瑱绱ㄩ梺鍏兼緲濞硷繝骞冨Δ鈧埥澶娾枎鐎n剛绐楁俊鐐€愰弲鐐典焊濞嗘挸绠熺紒瀣儥閸氬鏌涢妷顔惧帥婵炶偐鍠栧铏规兜閸涱喖娑х紓浣哄У閸ㄥ潡骞嗙仦杞挎棃宕ㄩ鎯у箥闂佽娴烽弫鍛婄仚闁哥喐鎮傚鍝勑ч崶褍濮庨梺纭呮珪閿曘垹顕f繝姘櫇闁稿本姘ㄩ崝锕€顪冮妶鍡楃瑨閻庢凹鍓欓弫顕€鏌i悢鍝ョ煁缂侇喗鎸搁悾鐑藉Ψ閳轰胶鍔﹀銈嗗笒鐎氼參鍩涢幋锔界厾濠殿喗鍔曢埀顒佹礋瀹曟粓骞庨懞銉у幍闂佸憡鍨崐鏍偓姘炬嫹...

闂傚倸鍊峰ù鍥х暦閸偅鍙忛柡澶嬪殮濞差亝鏅查柛銉㈡櫇閻掑吋绻涢幘鏉戠劰闁稿鎸鹃埀顒冾潐濞叉牠骞栭锔哄亼濞村吋娼欓柋鍥ㄧ節闂堟稓澧遍柛鐐存尦濮婄粯鎷呴崨濠冨創濠电偞娼欑€氼喖危閹版澘鍗抽柕蹇曞瑜庨妵鍕箛閸洘顎嶉梺缁樻尰濞茬喖寮诲澶婁紶闁告洦鍋€閸嬫捁銇愰幒鎳筹附绻濋棃娑卞剱闁绘挻娲熼弻銊モ攽閸℃ê娅i梺鎶芥敱濡啴寮婚悢鍓叉Ч閹肩补妾ч弸鍛存倵鐟欏嫭绀堥柛鐘崇墵閵嗕線寮崼婵嗚€垮┑掳鍊曢崯浼村汲閿燂拷...

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妞嬪海鐭嗗〒姘e亾閽樻繃銇勯弬鍨挃闁活厼妫楅湁闁挎繂鐗勯埀顑藉亾闂佺ǹ顑嗛幐鎼侊綖濠靛鏁囬柣妯哄暱濞呮碍淇婇妶鍥ラ柛瀣洴閺屽﹪鏁愰崪浣告闂佸湱铏庨崰妤呭疾椤掑嫭鐓曢柡鍥殕濞呭懎霉濠娾偓缁瑥顫忕紒妯诲闁惧繐绠嶉埀顒€锕弻锟犲川椤斿墽鐓€濡炪値浜滈崯顖滅矉閹烘柡鍋撻敐搴濋偗婵☆偊鏀辨穱濠囧Χ韫囨洖鍩岄梺鍝ュ櫏閸ㄨ泛鐣烽弴鐔稿劅闁靛⿵濡囬崢鐢告煟鎼达絾鏆╅弸顏堝冀閳╁啰绡€闂傚牊绋戞禍浼存煙閸戙倖瀚�...

濠电姷鏁告慨鐢割敊閺嶎厼绐楁俊銈呭閹冲矂姊绘担瑙勫仩闁告柨鐭傞幃妯衡攽婵犲嫪缃曢梻鍌欒兌椤宕熼崹顐ゆ殽缂備胶鍋撻崕宕囩礊婵犲洤钃熼柨婵嗩槸缁秹鏌涚仦鍓х煀缂佹绻濋幃妤冩喆閸曨剙纰嶇紓浣割槺閹虫捇锝炶箛鎾佹椽顢斿鍡樻珖闂備線娼х换鎺撴叏椤撱垹纾婚柟鎯ь嚟缁♀偓濠殿喗锕╅崜姘舵倵椤掑嫭鈷戦梻鍫熺〒婢ф洟鏌熼崘宸█鐎殿喗鎮傚浠嬵敇閻斿搫骞愰梻浣规偠閸庮噣寮插☉娆戭浄鐟滃秹婀佺紒缁㈠弮閺€杈┾偓姘炬嫹...

婵犵數濮烽弫鎼佸磻濞戙垺鍋ら柕濞у啫鐏婇悗骞垮劚濞诧箓寮冲⿰鍫熺厵闁绘垶蓱鐏忎即鏌涘▎蹇曠闁哄苯绉瑰畷顐﹀礋椤掆偓濞咃綁姊哄ú璇插箺妞ゃ劌鐗撻崺鈧い鎺嗗亾闁告ɑ绮撳畷鎴﹀箻缂佹ḿ鍘遍梺閫涘嵆濞佳囩嵁閹扮増鐓曢悗锝庡亝鐏忔壆绱掗崒娑樼闁逞屽墾缂嶅棝宕戦崨顓涙瀺闁哄稁鍘介埛鎴︽偣閹帒濡兼繛鍛姍閺岀喖宕欓妶鍡楊伓

濠电姷鏁告慨鐑藉极閹间礁纾绘繛鎴旀嚍閸ヮ剙绾ф俊顐㈢仛濡炶棄顕f禒瀣垫晝闁挎繂楠告禒娲⒒娓氣偓濞佳囁囬锕€鐤炬繛鎴烇供濞撹霉閻樺樊鍎愰柣鎾崇箰閳规垿鎮╅崣澶嬪闯闂佸憡蓱閻╊垶寮诲☉銏犖ч煫鍥ㄦ煥椤忥拷

婵犵數濮烽弫鎼佸磻濞戙垺鍋ら柕濞у啫鐏婇悗鍏夊亾闁告洦鍋嗛鎰渻閵堝棗濮х紒鏌ョ畺瀹曪綀绠涘☉姘絼闂佹悶鍎崝宥囩矆閸愵喗鍊堕煫鍥ㄦ崌閸欏嫰鏌$仦鍓ф创鐎殿喗鎸虫俊鎼佸Ψ閵夘喗楠勯梻鍌欒兌缁垶鎮ч悙瀵割洸妞ゆ帒鍊归~鏇㈡煙閻戞﹩娈曢柛瀣灴閺屾稑鈽夐崡鐐典化闂佹寧绋撻崰鏍ь潖閾忚瀚氶柍銉ㄦ珪閻忓牓姊洪幐搴㈠濞存粍绮撻幃楣冩倻缁涘鏅滈梺鍓插亝閹﹪鍩¢崒妯圭盎濡炪倖鎸鹃崰搴ㄦ倶閵夛妇绠鹃柛顐墯鐎氾拷

闂傚倸鍊搁崐椋庣矆娓氣偓楠炲鏁嶉崟顒佹闂佺粯鏌ㄩ惃婵嬪几閺嶃劎绠鹃柟瀵稿仜閻掑綊鏌涚€n偅灏甸柟鍙夋尦瀹曠喖顢曢悢鍝ヤ簽闂佽瀛╅鏍窗閹捐绀夐柟杈剧畱缁犳牠鏌i幋锝呅撻柛瀣儔閺屾盯顢曢妶鍛亖闂備焦鏋婚幏锟�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柣銏⑶圭壕濠氭煙閸撗呭笡闁绘挻鐟х槐鎺斺偓锝庝簽娴犮垺銇勯幒瀣伈闁哄本鐩崺鈩冩媴缁洖浜鹃柛褎顨呴拑鐔哥箾閹寸儑渚涙繛灏栨櫆閵囧嫰骞掗幋婵冨亾閹间降鈧倿宕烽鐘碉紳闂佺ǹ鏈銊︾墡婵犵妲呴崑鍕疮閺夋埈鍤曟い鎰╁焺閸氬顭跨捄渚剱婵炲懌鍨藉铏规崉閵娿儲鐝㈤梺鐟板殩閹凤拷

闂傚倸鍊烽悞锕傛儑瑜版帒鏄ラ柛鏇ㄥ灠閸ㄥ倿鏌ц箛锝呬簽濞寸姵宀稿缁樻媴閸涘﹤鏆堝┑鐐插级閿曘垹鐣烽弴銏犵闁芥ê顦遍崢娲⒑閸濆嫬鏆欓柣妤€妫濆畷锟犲箮閼恒儳鍘介梺褰掑亰閸撴瑩骞冩担铏圭<闁规彃顑囩粙璇睬庨崶褝韬柟顔界懇椤㈡棃宕熼妸銉ゅ濠电娀娼ч悧蹇旂▔瀹ュ鐓涚€广儱娴锋禒婊勭箾閹存瑥鐏柡鍛倐閺屻劑鎮ら崒娑橆伓

婵犵數濮烽弫鎼佸磻閻愬搫绠伴柛鎰棘濞戙垹鍨傛い鏇炴噺鐎靛矂姊洪崷顓炲妺婵﹨宕电划濠氬籍閸喓鍘介梺鍝勫暙閸婂摜鏁崼鏇熷仭婵炲棙鐟ч悾鐢告煛鐏炲墽娲存い銏℃礋椤㈡宕掑┃鐑囩到閳规垿鎮欓悙鍏夊亾鐎n喖绠柨鐕傛嫹

闂傚倷娴囬褎顨ラ幖浣瑰€舵慨姗嗗墻閻斿棙鎱ㄥ璇蹭壕濡炪們鍨洪悧鐘茬暦閵娾晩鏁嶆繝濠傛噽閺嗐儵姊绘笟鈧埀顒傚仜閼活垱鏅堕幘顔界厸鐎光偓鐎n剛鐦堥悗瑙勬礈閸樠囧煘閹达箑鏄ラ悷浣靛€曢悘鈺呮煃鐟欏嫬鐏存い銏$懇楠炲棜顦抽柣蹇撶墦閹鈻撻崹顔界亖闂佸憡姊归崹鍧楁偘椤曗偓瀹曞崬鈽夊Ο濂哥崜闂佽崵濮垫禍浠嬪礉婢舵劕纾婚柟鐐た閺佸洭鏌曡箛銉х?闁告ɑ鎮傞幃妤呯嵁閸喖濮庨梺鐟板暱缁绘﹢鐛弽顓炵疀闁绘鐗忛崢閬嶆⒑閹稿海绠撶紒缁樺灩閳ь剚鐔幏锟�

闂傚倸鍊搁崐椋庢濮橆兗缂氶柤濮愬€楁稉宥夋煙鏉堝墽鐣辩紒鐘侯潐閵囧嫰骞囬崹顐ょ獧闂佸吋婢樺ḿ锟犲蓟閻旇櫣纾奸柕蹇曞У閻忓牏绱撴担鍝勑e┑鐐诧躬瀵寮撮悢铏诡啎闂佸壊鐓堥崰鏍ㄦ叏閵忋倖鈷戝ù鍏肩懅缁夊爼鏌熼崙銈嗗 闂傚倸鍊搁崐鐑芥倿閿曞倸纾跨€规洖娲﹀畷鏌ユ煙鏉堥箖妾柛搴㈩殕閵囧嫰寮崹顔规寖缂備讲鍋撳┑鐘叉处閻撴洘绻涢幋婵嗚埞闁哄鍊栭妵鍕煛閸愩劌骞嬮梺鍝勬湰濞叉ê顕ラ崟顖氶唶婵犻潧妫楄缂傚倸鍊烽悞锕傚礉瑜旈獮蹇涙晸閿燂拷 闂傚倸鍊烽悞锕傛儑瑜版帒鏄ラ柛鏇ㄥ灠閸ㄥ倿鏌ц箛锝呬簽濞寸姵宀稿缁樻媴閸涘﹤鏆堝┑鐐插级閿曘垹鐣烽弴銏犵闁芥ê顦遍崢娲⒑閸濆嫬鏆欓柣妤€妫濆畷锟犲箮閼恒儳鍘介梺褰掑亰閸撴瑩骞冩担铏圭<闁规彃顑囩粙璇睬庨崶褝韬柟顔界懇椤㈡棃宕熼妸銉ゅ濠电娀娼ч悧蹇旂▔瀹ュ鐓涚€广儱娴锋禒婊勭箾閹存瑥鐏╅梺鍗炴喘閺岋繝宕堕埡浣圭€惧┑鐐叉噺閻楁洟鍩為幋锔绘晩闁哄倶鍊撶欢鐢告⒑缁嬫鍎忔俊顐g〒閸掓帡寮崼婵堫唶闁瑰吋鐣崹鐟邦嚕閸喒鏀介柣妯肩帛濞懷囨倵濮樼厧澧撮柟顔斤耿椤㈡棃宕ㄩ鍌滅暰闂備礁婀辩划顖滄暜濡ゅ懎鐤柣鎰劋閸婄敻姊婚崼鐔衡槈闁诡喗鍨块弻鐔风暋閻楀牆娅ゅ銈忓婢ф骞嗛弮鍫熸櫜闁糕剝顨嗛悿鍕⒒閸屾艾鈧兘鎮為敃鍌涘剳鐟滅増甯掔粈澶屸偓鍏夊亾闁逞屽墴閸┾偓妞ゆ帊绀侀崵顒€霉濠婂懎浠辨鐐村灴婵偓闁绘瑢鍋撴繛灏栨櫊閹銈﹂幐搴哗闂佹寧绋掗惄顖氼潖濞差亝顥堟繛鎴i哺鑲栭梻浣呵归柊锝嗙鐠轰綍娑㈠礋椤愵偄鎮戞繝銏f硾椤戝洭宕㈤挊澶樻富闁靛牆楠告禍浠嬫煕閻樻剚娈橀柍褜鍓氶悢顒勫箯閿燂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