闂備焦鐪归崺鍕垂閾忣偆浠氶梻浣告啞濞叉﹢宕曢幎钘夌厺闁哄啫鐗嗛崡鎶芥煟閹邦剙鎮佺紒鎲嬬稻娣囧﹪鎮欓鍕ㄥ亾濠靛牏涓嶉柡宥庣仜濞戙垺鏅搁柨鐕傛嫹
闂備焦鐪归崺鍕垂娴兼潙绠烘繝濠傜墕閺嬩線鏌曢崼婵囧櫝闁哄鐗犻弻锟犲炊閳轰椒鎴锋繛鏉戝悑閸旀瑩寮婚妸銉㈡闁惧浚鍋勯锟�
濠电姵顔栭崰妤勬懌闂佹悶鍔屾晶搴♀槈閻㈢ǹ閱囬柡鍥╁仧椤ρ囨⒑鐠恒劌娅愰柟鍑ゆ嫹
闂傚倷鑳舵灙婵炲瓨宀稿畷婊冣枎韫囷絽娈梺鍛婂姂閸斿寮搁弽顓熺叆闁绘洖鍊圭€氾拷
闂傚倷绀侀幉锟犳嚌妤e啯鍋嬮柛娑卞灡椤洘銇勯弮鍥棄妞ゆ洖宕湁闁挎繂顦藉Λ鎴︽煟閻旀椿娼愮紒缁樼⊕瀵板嫬鈽夊▎蹇d紦
婵犵數鍋為幐鍐参涢崹顕呮富闁圭儤姊荤粻鏃堟煟閺冨倸甯剁紒鐘劦閺屽秷顧侀柛鎾寸懇椤㈡岸濡烽妷搴㈡瀹曟﹢鏁愰崱顓犵濠电姷鏁搁崑娑⒙ㄩ埀顒勬煙閸戙倖瀚�
闂傚倷绀侀幉锟犲蓟閵娾晛鐤柟绋垮閸欏繘鏌嶉崫鍕櫣閻熸瑱绠撻弻娑㈩敃閿濆洨鐣洪梺绋匡龚妞村摜鎹㈠☉娆忕窞婵炴垶鐟ラ锟�
The Family and Medical Leave Act
闂傚倷绀侀幉锛勬暜濡ゅ懎鍨傜€规洖娲╂慨鎶芥煏婵炑冨閻濈増绻濋姀锝嗙【閻庡灚甯″畷顖滀沪閸撗咁啎婵犮垼鍩栫粙鎺斺偓姘炬嫹
闂備浇顕уù鐑藉极閹间礁绠犻柟鎯у殺閸ヮ剚鍤掗柕鍫濇椤忔悂姊洪崨濠勨槈闁挎洏鍎甸敐鐐测堪閸曨厾顔曟繝銏e煐缁嬫帞鈧熬鎷�
闂佽娴烽崑锝夊磹濞戞ǚ鏋嶉柨婵嗩槹閸嬨倖鎱ㄥ鍡楀幋闁哄鐗犻弻銊╂偆閸屾稑顏�
闂傚倷娴囬~澶娽缚濞嗘挻鍊舵繝闈涙4閼板潡鎮楀☉娆嬬細妞も晞灏欓幉姝岀疀濞戣鲸鏅i梺褰掓?閻掞箓宕戦悩缁樼厱闁斥晛鍟炵紓姘舵煏閸☆厽瀚�
闂傚倷娴囬崑鎰版偤閺冨牆鍨傚ù鍏兼綑缁犲湱鎲歌箛鏇炲灊濠电姵纰嶉弲顒勬煕閺囥劌澧柍褜鍓涢崑鐐垫崲濞戞瑥绶炴繛鎴炵懃椤忥拷
闂傚倷绀侀幗婊堝窗鎼粹垾娑㈠籍閸屾粎鐣堕梺缁樻煥閸氬鎮¢敐澶嬬厵妞ゆ牜鍋涙禍浼存煛閳ь剟鎳為妷褏顔曟繝銏e煐缁嬫帞鈧熬鎷�
......闂傚倷鑳舵灙缂佺粯顨呴埢宥夊即閵忕姵鐎梺缁樺姇閹碱偆绮堥崒娑栦簻闁硅揪绲剧涵鍫曟煠缁嬭法绉洪柡灞剧☉閳诲氦绠涢幘鎼敤缂傚倷娴囨ご鍝ユ崲閸繍娼栧┑鍌溓瑰婵嬫⒑椤撱劎鐣辨繛鍫熸そ濮婅櫣绮欑捄銊х杽闂佸憡姊归崹鍨暦閺囥垹绠绘い鏃囨娴犮垽姊洪悷鏉挎Щ闁活厼鐗撳銊╂嚍閵壯咁啎婵犮垼娉涢鍡欑矆閳ь剛绱撴担鐣屽牚闁稿骸鐏氭穱濠勨偓娑櫳戞刊瀵哥磼濞戞﹩鍎愰柡鍌楀亾闂傚倷娴囬妴鈧柛瀣崌閺岀喓绮欓幐搴㈠闯闂侀潧妫楅敃顏堝箖瀹勬壋鏋庨煫鍥ㄦ惄娴尖偓闂備胶鍎甸崜婵嬪垂閸ф鏋佺€广儱娲e▽顏堟煠濞村娅呴柡鍛櫊閺岋綁鎮㈤崫銉﹀殏缂備礁寮堕崕鎶藉Υ閹烘閱囬柡鍥╁仦椤ユ繈姊虹紒姗嗘當闁绘绻樻俊瀛樼節閸曘劌浜鹃柛顭戝亝缁跺弶銇勯幋婵堝ⅱ缂侇喖锕、鏇㈠Χ閸℃鈧稑顪冮妶鍡欏ⅵ闁稿﹥顨堢划鍫熷緞閹邦剛楠囬梺鍐叉惈娴兼帡骞嬪┑鎾光偓鍨€掑锝呬壕閻庢鍠楅幐鍐差嚕閸洖绠fい鎾跺暱閺岋拷
(请在使用前对文本的时效性进行确认,内容以全国人大、国务院等公报为准)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丧假 〖80〗财企字第127号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法律顾问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2016年2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勘探、开发
第三章 环境保护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与资源调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推进深海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人类共同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深海海底区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第三条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应当坚持和平利用、合作共享、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原则。
国家保护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资源调查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 国家制定有关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规划,并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和资源调查,提升资源勘探、开发和海洋环境保护的能力。
第五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资源调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资源调查、科学技术研究和教育培训等方面,开展国际合作。
第二章 勘探、开发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申请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前,应当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者基本情况;
(二)拟勘探、开发区域位置、面积、矿产种类等说明;
(三)财务状况、投资能力证明和技术能力说明;
(四)勘探、开发工作计划,包括勘探、开发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资料,海洋环境严重损害等的应急预案;
(五)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国家利益并具备资金、技术、装备等能力条件的,应当在六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许可,并出具相关文件。
获得许可的申请者在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勘探、开发合同成为承包者后,方可从事勘探、开发活动。
承包者应当自勘探、开发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将承包者及其勘探、开发的区域位置、面积等信息通报有关机关。
第九条 承包者对勘探、开发合同区域内特定资源享有相应的专属勘探、开发权。
承包者应当履行勘探、开发合同义务,保障从事勘探、开发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海洋环境。
承包者从事勘探、开发作业应当保护作业区域内的文物、铺设物等。
承包者从事勘探、开发作业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十条 承包者在转让勘探、开发合同的权利、义务前,或者在对勘探、开发合同作出重大变更前,应当报经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同意。
承包者应当自勘探、开发合同转让、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勘探、开发合同转让、变更或者终止的信息通报有关机关。
第十一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损害海洋环境等事故,承包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发出警报;
(二)立即报告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机关;
(三)采取一切实际可行与合理的措施,防止、减少、控制对人身、财产、海洋环境的损害。
第三章 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 承包者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利用可获得的先进技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控制勘探、开发区域内的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危害。
第十三条 承包者应当按照勘探、开发合同的约定和要求、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调查研究勘探、开发区域的海洋状况,确定环境基线,评估勘探、开发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制定和执行环境监测方案,监测勘探、开发活动对勘探、开发区域海洋环境的影响,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十四条 承包者从事勘探、开发活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者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者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其他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与资源调查
第十五条 国家支持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将深海科学技术列入科学技术发展的优先领域,鼓励与相关产业的合作研究。
国家支持企业进行深海科学技术研究与技术装备研发。
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深海公共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建立深海公共平台共享合作机制,为深海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提供专业服务,促进深海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及成果共享。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开放科学考察船舶、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举办讲座或者提供咨询等多种方式,开展深海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八条 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调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资料副本、实物样本或者目录汇交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接受汇交的部门应当对汇交的资料和实物样本进行登记、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承包者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取得的有关资料、实物样本等的汇交,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对承包者勘探、开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承包者应当定期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报告下列履行勘探、开发合同的事项:
(一)勘探、开发活动情况;
(二)环境监测情况;
(三)年度投资情况;
(四)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检查承包者用于勘探、开发活动的船舶、设施、设备以及航海日志、记录、数据等。
第二十二条 承包者应当对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撤销许可并撤回相关文件:
(一)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许可的;
(二)不履行勘探、开发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三)未经同意,转让勘探、开发合同的权利、义务或者对勘探、开发合同作出重大变更的。
承包者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将勘探、开发合同副本报备案的;
(二)转让、变更或者终止勘探、开发合同,未按规定报备案的;
(三)未按规定汇交有关资料副本、实物样本或者目录的;
(四)未按规定报告履行勘探、开发合同事项的;
(五)不协助、配合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未签订勘探、开发合同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作业区域内文物、铺设物等损害的,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勘探,是指在深海海底区域探寻资源,分析资源,使用和测试资源采集系统和设备、加工设施及运输系统,以及对开发时应当考虑的环境、技术、经济、商业和其他有关因素的研究。
(二)开发,是指在深海海底区域为商业目的收回并选取资源,包括建造和操作为生产和销售资源服务的采集、加工和运输系统。
(三)资源调查,是指在深海海底区域搜寻资源,包括估计资源成分、多少和分布情况及经济价值。
第二十八条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开发活动涉税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2016年2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勘探、开发
第三章 环境保护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与资源调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推进深海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人类共同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深海海底区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第三条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应当坚持和平利用、合作共享、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原则。
国家保护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资源调查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 国家制定有关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规划,并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和资源调查,提升资源勘探、开发和海洋环境保护的能力。
第五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资源调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资源调查、科学技术研究和教育培训等方面,开展国际合作。
第二章 勘探、开发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申请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前,应当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者基本情况;
(二)拟勘探、开发区域位置、面积、矿产种类等说明;
(三)财务状况、投资能力证明和技术能力说明;
(四)勘探、开发工作计划,包括勘探、开发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资料,海洋环境严重损害等的应急预案;
(五)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国家利益并具备资金、技术、装备等能力条件的,应当在六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许可,并出具相关文件。
获得许可的申请者在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勘探、开发合同成为承包者后,方可从事勘探、开发活动。
承包者应当自勘探、开发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将承包者及其勘探、开发的区域位置、面积等信息通报有关机关。
第九条 承包者对勘探、开发合同区域内特定资源享有相应的专属勘探、开发权。
承包者应当履行勘探、开发合同义务,保障从事勘探、开发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海洋环境。
承包者从事勘探、开发作业应当保护作业区域内的文物、铺设物等。
承包者从事勘探、开发作业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十条 承包者在转让勘探、开发合同的权利、义务前,或者在对勘探、开发合同作出重大变更前,应当报经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同意。
承包者应当自勘探、开发合同转让、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勘探、开发合同转让、变更或者终止的信息通报有关机关。
第十一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损害海洋环境等事故,承包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发出警报;
(二)立即报告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机关;
(三)采取一切实际可行与合理的措施,防止、减少、控制对人身、财产、海洋环境的损害。
第三章 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 承包者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利用可获得的先进技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控制勘探、开发区域内的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危害。
第十三条 承包者应当按照勘探、开发合同的约定和要求、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调查研究勘探、开发区域的海洋状况,确定环境基线,评估勘探、开发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制定和执行环境监测方案,监测勘探、开发活动对勘探、开发区域海洋环境的影响,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十四条 承包者从事勘探、开发活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者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者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其他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与资源调查
第十五条 国家支持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将深海科学技术列入科学技术发展的优先领域,鼓励与相关产业的合作研究。
国家支持企业进行深海科学技术研究与技术装备研发。
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深海公共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建立深海公共平台共享合作机制,为深海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提供专业服务,促进深海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及成果共享。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开放科学考察船舶、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举办讲座或者提供咨询等多种方式,开展深海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八条 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调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资料副本、实物样本或者目录汇交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接受汇交的部门应当对汇交的资料和实物样本进行登记、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承包者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取得的有关资料、实物样本等的汇交,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对承包者勘探、开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承包者应当定期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报告下列履行勘探、开发合同的事项:
(一)勘探、开发活动情况;
(二)环境监测情况;
(三)年度投资情况;
(四)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检查承包者用于勘探、开发活动的船舶、设施、设备以及航海日志、记录、数据等。
第二十二条 承包者应当对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撤销许可并撤回相关文件:
(一)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许可的;
(二)不履行勘探、开发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三)未经同意,转让勘探、开发合同的权利、义务或者对勘探、开发合同作出重大变更的。
承包者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将勘探、开发合同副本报备案的;
(二)转让、变更或者终止勘探、开发合同,未按规定报备案的;
(三)未按规定汇交有关资料副本、实物样本或者目录的;
(四)未按规定报告履行勘探、开发合同事项的;
(五)不协助、配合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未签订勘探、开发合同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作业区域内文物、铺设物等损害的,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勘探,是指在深海海底区域探寻资源,分析资源,使用和测试资源采集系统和设备、加工设施及运输系统,以及对开发时应当考虑的环境、技术、经济、商业和其他有关因素的研究。
(二)开发,是指在深海海底区域为商业目的收回并选取资源,包括建造和操作为生产和销售资源服务的采集、加工和运输系统。
(三)资源调查,是指在深海海底区域搜寻资源,包括估计资源成分、多少和分布情况及经济价值。
第二十八条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开发活动涉税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规 休息休假 婚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
(请在使用前对文本的时效性进行确认,内容以全国人大、国务院等公报为准)
缂傚倸鍊搁崐鐑芥倿閿曞倹鍋¢柕鍫濇川缁€濠冧繆椤栨繂鍚规い鈺冨厴閹鏁愭惔鈥愁潾闂佹椿鍘界换鍌炲煡婢舵劕绠奸柛鎰屽懐娉跨紓鍌欐祰缂堜即宕曢幎钘夋瀬妞ゆ洍鍋撻柡浣规崌閺佹捇鏁撻敓锟�
闂備浇宕甸崑鐐电矙閹达箑瀚夋い鎺戝濡﹢鏌涚仦鎯х劰闁哄鐗犻弻锟犲炊閿濆棭娼戝┑鐐插悑閸旀瑩寮婚弴銏犲耿闁哄洨鍠撻妶鏉款渻閵堝骸浜滄い锕佷含閸掓帡鍩¢崨顔间杭闂佸憡渚楅崹鎶芥偘閿燂拷
闂傚倷绀侀幉锟犲蓟閵娾晛鐤柟绋垮閸欏繘鏌嶆潪鎷岊唹闁哄鐗犻弻锟犲炊閿濆棭娼戝┑鐐点€嬮幏锟�
闂佽姘﹂~澶愬箖閸洖纾块柡澶婄氨閺€浠嬫煃瑜滈崜娆掑絹闂佹悶鍎崝搴g不閻愬绠鹃柛婊冨暞鐎氾拷
闂佽姘﹂~澶愬箖閸洖纾块悗闈涙憸閻牊銇勯幇鍓佺暠缂備讲鏅滈妵鍕冀閵娧勫櫘闁汇埄鍨遍惄顖炲箖瀹勬壋鏋庨煫鍥ㄦ惄娴犲ジ姊烘导娆戠Ф闁瑰嚖鎷�
婵犵數濮烽弫鍛婃叏閻㈠憡鍤岄柛娆嶅劤閺勫倿姊绘担鐣屾瘒闁告洦鍓﹀ḿ鈥愁渻閵堝棙鐓ユ繛宸幖椤曪綁宕奸弴鐐典紜闂佽偐鈷堥崗娑氭閿燂拷
闂備浇宕垫慨鏉懨洪敐鍥╃焼濞撴埃鍋撶€规洖鎼オ浼村醇濠靛牜鍞撮梻浣告惈濞村嫮妲愰弴銏犖фい鎰堕檮閻撴洟鏌嶉崫鍕偓褰掑Φ濠靛鐓曢柨婵嗘噹閳锋棃鏌熸搴♀枅鐎规洜鍠栭、鏃堝幢濡ゅ啰鏆�...
缂傚倸鍊风粈渚€藝椤斿墽鐭嗗ù锝堛€€閸嬫挸顫濋鐘冲櫚濡ょ姷鍋涢柊锝咁嚕閹绢喗鏅柛鏇楁櫅娴滀粙姊绘担铏广€婇柡鍛矊椤啯绂掔€n亪妫锋俊銈忕到閸燁垶宕曟惔銊︾厵閻庣數枪鏍℃繝闈涘亰閹凤拷...
濠电姵顔栭崰妤勬懌闂佹悶鍔岄悘婵婄亱闂佺鍕垫當缁炬儳缍婇弻锝夊籍閸屾粌绗¢悗瑙勬尭缁夌懓顫忓ú顏嶆晝闁靛繒濮崑鎾寸節濮橆剚鐎梺闈涚墕閹冲寮搁弽顓熺厸闁搞儮鏅涙禒褍霉绾攱瀚�...
婵犵數鍋涢悺銊у垝瀹ュ洦鏆滈柟鐑樻尰閸欏繘鏌嶉崫鍕櫣闁活厽顨堥埀顒€鍘滈崑鎾绘煕閹伴潧骞愰柛瀣尰缁傛帞鈧綆鍋呭▍鏍⒑鐠恒劌娅愰柟鍑ゆ嫹
濠电姷鏁搁崑娑⑺囬弶妫垫椽寮介锝庡仺闂侀潧顦弲娑橆渻娴犲鐓忓┑鐘叉捣閸樻盯鏌涢妶蹇斿
婵犵數鍋涢悺銊у垝瀹€鍕妞ゆ劧绲鹃崣蹇涚叓閸ャ劍绀冮悘蹇撻叄閺屾盯寮撮妸銉ヮ潾闂佺粯鐗炴禍顒傛閹烘鍋戦柛娑卞灣閿涚喖姊虹拠鈥虫灈闁挎洦浜滈悾鐑筋敂閸惊鈺傘亜椤撶喎鐏ユ繛鍫嫹
闂傚倷绀侀幉锛勬暜閻斿皝鏋栨繛鎴炲焹閸嬫挾鎲撮崟顐熸灆閻庢鍠撻崝鎴﹀箖閻戣姤鍋嬮柛顐ゅ枔闁斤拷
闂傚倸鍊搁崐鐢稿磻閹剧粯鐓欑紒瀣仢椤掋垽鏌涢埡浣糕偓鍧楀蓟濞戞﹩娼╂い鎺戝€搁。鍦磽閸屾氨校婵☆偄鍟村顐㈩吋婢跺娅㈤梺璺ㄥ櫐閹凤拷
闂備焦鐪归崺鍕垂閾忣偆浠氶梻浣告啞濞叉﹢宕曢幎钘夌厺闁哄啫鐗嗛崡鎶芥煟閹邦剙鎮佺紒鎲嬬稻娣囧﹪鎮欓鍕ㄥ亾濠靛牏涓嶉柡宥庣仜濞戙垺鏅搁柨鐕傛嫹
婵犵數鍋為幐鍐参涢崹顕呮富闁圭儤姊荤粻鏃堟煟閺冨倸甯堕悷娆欑畵閺屾盯顢曢鍌溞e┑鐐点€嬮幏锟�
闂佽楠搁悘姘熆濮椻偓椤㈡牠宕ㄩ婊呯暥闂侀€炲苯澧撮柡宀嬬節瀹曠厧鈹戦崺瑁ゅ灩閳规垿顢欓幆褎鐏堥悗娈垮枔閸旀垿鐛崱娑樼骇閻犳亽鍔夐崑鎾活敇閵忥紕鍘搁悗骞垮劚閹冲繘骞栭幇鐗堢厱闁挎繂绻戠€氾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