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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第六期全国环境法岗位培训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环发〔2001〕151号)和《关于开展全国环境法制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76号)的规定,按照总局2004年度全国业务培训计划的安排,现决定举办第六期全国环境法制岗位培训班。现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04年9月8日—14日(9月8日报到,14日返程)。
二、培训地点:国家环保总局北戴河环境保护技术交流中心
三、培训内容和考核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1)、国家新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主要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2)、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复议、环境行政诉讼、环境刑事司法以及有关环境执法程序的法律法规;(3)、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剖析;(4)、《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调整、取消和保留的环境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行政许可听证办法》;(5)、WTO基本规则与环境保护。
根据《关于开展全国环境法制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76号)的规定,总局人事司将会同法规司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人员,由人事司核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法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参加培训人员和名额分配
培训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解放军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各副省级城市环保局、设区的市级(含地、市、盟)环保局环境法制机构负责人和从事环境法制工作的公务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系统各6个名额;解放军环保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各2个名额;各副省级城市环保系统各4个名额,单独计算。
五、报名方法和培训费用
1、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和各副省级城市环保局分别组织落实本地参加培训的人员,并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于2004年9月1日之前,分别报送总局政策法规司和国家环保总局北戴河环境保护技术交流中心。
2、培训费、资料费及食宿费用由学员所在单位负担。
六、其他事宜
1.请参加培训人员带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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