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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专栏 清远市物价局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8年 I月19日 

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 
省委、省政府: 
近年来。我省一些业务主管部门采取各种方式对干部职工进行业务培训,对各个岗位实行持证上岗管理,这对提高干部职工素质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有些部门不管有无必要,以加强管理为由,强制培训,出现乱办班、乱培训、乱收费的现象,加重了机关、企业、群众的负担,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声誉。为加强对强制性培训及其收费的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 
1、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文规定,或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外,党政机关等部门(包括司法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不得举办面向社会统一规定培训对象的强制性培训班。主管部门面向本系统干部职工举办培训班,按有关规定确定解决经费的办法,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2、党政机关等部门主办的强制性培训,其费用原则上应由主办单位在年度经费预算内支付,不足部分可适当向学员收取,其收费纳入政府定价范围,收费标准须按《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粤府[1994]66号)“凡属业务主管部门使用行政手段规定社会培训对象的,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的规定报批。省直单位主办的或面向全省范围的报省物价部门审批;市、县主办的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物价部门备案。 
3、制定强制性培训收费标准应坚持“以收抵支、收支平衡、不盈利”的原则。一般理论性培训收费标准每人每课时最高不超过3元;理论技能性培训收费标准每人每课时最高不超过4元。收费应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财务收支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4、强制性培训收费包括: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培训费含场租费、办公费、师资费、管理费、报名费、考务费、水电费、实习实验材料费、表格证册费。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学员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不得列入培训费。 
5、强制性培训不按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都属乱收费,由物价监督检查部门按《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以上意见无不妥,请批转各志、各部门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 
1997年12月10日 

(广东省委省政府粤办发[19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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