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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公务员法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批复
2005年政务动态 清远市物价局
清市价[2005]86号
市人事局:
报来《关于申报<公务员法>培训收费的函》收悉。经审核,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精神,同意你局举办《公务员法》培训班收取培训费,现就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培训费72元/人,时间3天,不少于24课时。培训费含场租费、办公费、师资费、管理费、报名费、考务费、水电费、实习实验材料费、表格证册费。
二、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
三、请到财政部门领取统一收费票据,收费资金管理按财政部门规定进行,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培训班结束后,本文自行废止。
二○○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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