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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卫生局文件

关于转发《关于卫生监督防疫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各县 ( 市 ) 区卫生局、鞍钢卫生处、千山风景区管委会:
现将鞍价发[2005]33号文件《关于卫生监督防疫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与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沟通,经年审合格后,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其它事项按照批复意见严格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五日

鞍山市物价局
文件
鞍山市财政局

鞍价发[2005]33号

关于卫生监督防疫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继续收取卫生监督防疫培训费的函》收悉。根据《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14号)第八条“卫生监督防疫培训费,按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现对卫生监督防疫培训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餐饮、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监督防疫培训收费标准为每人每课时1.50元,其中对单位负责人初训时间为20课时,一般从业人员初训时间为15课时,复训时间为8课时,资料费按成本收取。
二、执行单位要到市场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公示,接受物价部门的年审。
三、卫生监督防疫培训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的票据,取得收入按现行政体制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鞍价费字[1999]2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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