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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肇庆市委组织部
肇 庆 市 人 事 局

肇人发[2005]4号

关于印发《肇庆市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肇庆高新区党群办,市直机关单位,省驻肇有关单位:
《肇庆市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共肇庆市委组织部 肇 庆 市 人 事 局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肇庆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5年10月17日印发
(共印100份)
肇庆市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培训工作的通知》(粤人明电[2005]10号)精神,为做好我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培训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培训学习,使全市机关公务员深刻领会《公务员法》的精神实质,掌握《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为顺利实施《公务员法》做好准备,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建设。
二、组织领导
全市的《公务员法》培训工作在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的领导下进行。
三、培训对象
1、全市各级机关(包括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
2、省垂直管理的质监、药监、工商系统的公务员。
3、市直属机关“十百千万”干部下基层驻农村的公务员和到省直单位挂职锻炼的公务员以及援疆等因公外派工作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负责寄送教材资料、试卷,由本人自学和独立完成考试,并于11月底前将试卷寄送肇庆市人事局培训教育科(地址:端州五路18号人才大厦东楼,邮编526040)。
4、已参加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组织的《公务员法》骨干研修班培训和肇庆市人事局组织的有《公务员法》培训内容的公务员初任培训、公务员过渡培训以及人事管理业务培训班并考试合格的公务员不再重复参加培训。
四、培训时间和形式
培训从今年10月下旬开始,至12月上旬结束。采取举办讲座、分期分批集中办班的形式进行。其中举办副处级以上干部讲座不少于2次,培训班每期不少于3天。
五、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公务员法》立法的背景和意义、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特点、基本内容和相关情况等,重点是《公务员法》的条文释义。
六、组织实施
市直副处级以上公务员的培训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以讲座形式进行);正科级以下公务员的培训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以集中办班形式进行);各县(市)区的培训工作由各县(市)区组织部和人事局负责;肇庆高新区的培训工作由高新区党群办负责。按规定参加当地培训的省垂直管理的单位参加所在地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
七、培训考试及成绩登记
培训和讲座结束后,全市各级机关公务员必须参加统一组织的考试或考核,考试考核成绩记入《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
八、培训经费
培训经费由公务员所在单位负责。市直机关脱产培训班的收费标准由市人事局在发出办班通知时另行规定。
九、几点要求
(一)开展《公务员法》培训是贯彻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前提,各地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公务员法》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在组织人事部门举办全员培训之前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公务员法》原文。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的要求,《公务员法》培训是强制性全员培训,凡不参加《公务员法》培训的人员,不得参与实施《公务员法》的身份确认。
(二)严禁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公务员法》培训统一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各级机关工作人员不要参加社会上举办的《公务员法》培训班。各地要对培训收费严格监管,应当按照《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通知》(粤办发[1998]1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培训费。
(三)培训教材统一使用中组部、人事部指定的党建读物出版社和中国人事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市直培训班所需的教材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统一订购发放。各县(市)区的培训教材由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安排。
(四)认真挑选授课教师,保证培训质量。本地师资不足的,可向省或市有关院校聘请专家学者担任。
(五)各地应充分利用宣传媒体、计算机网络开展《公务员法》的宣传活动,以推动培训学习的开展。
(六)各县(市)区要注意总结《公务员法》的培训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并形成书面材料于12月20日前报市人事局培训教育科(联系电话:2208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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