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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教师

(原标题:职业培训机构教师管理办法出台 首度明确特聘兼职教师“破格”任教条件)

近日,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台了《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对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认定、聘用管理、教研活动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上岗资格分类细化

管理办法规定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行上岗资格管理制度,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任教人员,分为专业理论课教师、专业实训课教师、一体化教师等,要分别满足相应的条件,具备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才能任职任教。

首度明确特聘兼职教师“破格”任教条件

管理办法第一次对培训机构向社会或行业企业聘请具备较高专业素养和特殊技能水平的人员兼职任教的条件作出了解释。特聘兼职教师除应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外,还应当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为相关行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特聘兼职教师由培训机构申请,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形式予以认定。

注重教师继续教育

职业培训教师每年应参加一次业务短训,五年内至少参加一次专业教学法师资培训或继续教育专题培训。同时,市级管理部门为本市职业培训教师教研活动和继续教育提供经费保障。

[读者热门问题Q&A]

1、申请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合格证书(师范类专业毕业除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具备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

(一)专业理论课教师: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关职业(工种)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专业实训课教师: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一体化教师:应同时具备“专业理论课教师”与“专业实训课教师”的相关认定条件。

2、已经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的教师,是否还需申请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

答:对已经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并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任职的人员,直接认可其具有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

对已经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还应当具备相关职业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参照规定程序进行认定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

3、职业培训机构在配备上课教师时,应该如何根据不同的课程安排对应的教师?


答: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项目配备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授课。

(一)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应当与授课课程类别一致。专业理论课教师只能任教专业理论课,专业实训课教师只能任教专业实训课,一体化教师可以同时任教专业理论课和专业实训课。

(二)职业培训教师授课课程应当与其持有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具有职业相关性。

(三)职业培训教师的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应当至少比培养目标高一个等级。如该职业(工种)没有高一等级的,则应持同等级证书二年以上;如培养目标为高级技师,则应持高级技师证书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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