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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谈判 与农业、渔业和林业的关系 世贸组织成员们承认从2000年3月即根据农业协定第20条开始的谈判业已完成的工作。它们同意着手进行“旨在解决下述问题的全面谈判:实质性地改善市场准入;减少,并着眼于逐步消除,各种形式的出口补贴;并实质性地减少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要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和区别待遇,以使它们得以有效地考虑它们的发展需要,包括粮食安全和农村发展方面。还要考虑非贸易性的困难。进行进一步承诺的方式,应不迟于2003年3月31日前确定;而基于这些方式进行承诺的全面时间表草案,应不迟于世贸组织第5届部长级会议召开日期(即2003年底)之前提出。关于农业的谈判将作为这一回合谈判议程的一部分,在整个回合结束之时宣告结束。 经一致同意,将谈判建立关于通告和登记酒类产地标志的多边体系。关于将产地标志保护扩大到酒类以外的产品的问题,将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处理。进一步责成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委员会研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生物多样化公约以及保护传统知识和民俗之间的关系,等等。 谈判将着眼于澄清并改善乌拉圭回合关于补贴和平衡措施的协议所规定的纪律。会议明确同意:谈判将“着眼于澄清并改善世贸组织关于渔业补贴的纪律,其中应考虑到该部门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 部长级会议第一次承认各国有权采取措施,“在其认为合适的水平上”保护环境,— 这样做的根据正如同采取措施来保护人类、畜类和作物的生命和健康一样, 即其前提是这些措施不是以专横或歧视的方式来推行,不是 一种伪装的限制贸易行为 ,并符合世贸组织的其他规定。会议同意:将就世贸组织现行规定与多边环境协议中规定的具体贸易义务之间的关系,以及对有益环境的货物和服务减少或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开展谈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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