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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 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规定的,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和责任 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欠付 一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20%赔偿金;欠付三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 工资的50%赔偿金;欠付三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100%赔偿金。拒发所 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对企业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处罚 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 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复议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 议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 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 |
最低工资率测算方法 孔子 孟子 四书五经 论语 (沉鱼落雁 闭月羞花)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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