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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孔子思想与现代文明理念 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人权这些现代文明理念现在想必只要稍有点文化的人都听说过。这些东西里面最关键的一条是“平等”,即“人人生而平等”,其它理念都可以由此推导出来。 承认“人人生而平等”就是承认人人具有生而平等的权利,即“人权”。承认人人具有生而平等的权利,就是承认这种权利不能被任何人随意剥夺,即“自由”。承认人人具有生而平等的权利,就是承认人人在公共事务管理上都具有平等的参与权,即“民主”。这种生而平等的权利需要通过以平等为基础制定的任何人必须平等遵守的法律来保障,即“法治”。以“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为指导的行为准则就是“公平”,维护公平惩治邪恶就是“正义”。可见,现代文明理念发端于“平等”,落脚于“正义”。 那么在孔子的思想中有没有“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呢?回答是肯定的。在“克己”的具体要求“已欲立而立人,已欲达而达人” 和“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中表现得十分清楚。只有承认“人人生而平等”才可能要求每一个“己”根据己之“所欲”和“所不欲”平等地尊重别人的“所欲”和“所不欲”。 那么,既然孔子思想中有“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为什么就没有推导出其他理念呢?这是因为遵循的思路不同。一位非常有名的美国学者迈克尔指出的“孔子学说只强调个人的责任而不是个人的权利”,可谓一针见血,点到了问题的关键。“已欲立而立人,已欲达而达人” 和“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虽然反映出“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但它强调的是每一个“己”因此要做到“立人”、“达人”、“勿施於人”的责任,强调的是每一个人的义务,而不是强调每一个人的权利。 接下来这位美国学者又说了一句就不怎么高明了。他说“用当今西方标准来衡量这似乎未免有点迂腐和乏味。” 真的“迂腐和乏味”吗?任何一个社会中,每个人都具有一定的权利,也负有一定的义务。每个人的权利也就是他人负有的不得侵犯的义务(责任);反过来每个人的义务(责任)也就体现了他人具有的不得侵犯的权利。在孔子的学说中,正是通过我(“己”)履行好自己的义务(责任),保障别人的权利,别的“己”也履行好他们的义务,这样也就保障了我的权利。所以强调个人的责任,只要每一个人都做到了,最终也同样能保证每一个“己”个人的权利。概言之,孔子学说是通过强调每一个人的责任来最终实现每一个人的个人权利的。 其实,强调个人的责任与强调个人的权利两种思路各有利弊。 只强调个人责任,到最终要实现每一个人的个人权利,是需要一个社会中每一个人都负起责任(履行其义务)才能办到的。前面我们说过,孔子对此也是非常清楚的。强调要天下人都做到了“克己”,才能天下归于仁世。 这种方法的弊端是容易被封建统治者利用,号召大家只看到自己的责任(“克己”),而他们自己则正好可以最不“克己”,可以肆无忌惮地侵犯别人的权利。两千年中的中国封建统治者恰好就是充分利用了这一点。这个弊端反映出来的东西,才是孔子学说中真正“迂腐和乏味”的地方。原来孔子学说中强调“克己”,强调个人责任,却几乎从来不谈对不“克己”者的惩治问题。也就是说,孔子学说中虽然有现代文明理念中“平等”这一发端点,却没有将维护公平惩治邪恶这一“正义”理念作为落脚点。离开了维护公平惩治邪恶来谈“责任”、谈“克己”,就成了苍白无力的说教,就缺少了不“克己”者被惩治的精彩,确实就有点迂腐乏味了。(也应该注意到,孔子强调个人责任,主要是对封建统治者说的,如果再要他直接讲他们做不到的话,应该对他们进行惩治,似乎对孔子要求太高了点。)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如果大家都首先看到自己的责任并且每一个人都尽到自己的责任,就可以在和平的环境中逐步实现每一个人的权利。特别是在补充了维护公平惩治邪恶这一“正义”理念作为落脚点后,这种方法的优点更能显现出来。 强调个人的权利当然具有直捷了当的优点,但其弊端是都为争自己的权利而在吵闹中开始。在有深厚的平等理念的国家,可能很快就能以法律的手段达成各人权利义务界限的共识。但在一些封建观念根深蒂固的国家,或者基本上就没有社会观念的国家,则可能是争得头破血流永无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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