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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培训制度

上市公司:高管培训制度

上市公司高管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兰州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治理,不断提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范治理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培训对象为公司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第二章    培训内容

第三条    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

的基本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内容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

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务操作,上市公

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政策,上市公司业务创新的实施规则与操作要点及证券监管

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内容还包括最新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培训形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每个任职期间,至少接受一至两

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

证书。

第七条    公司不定期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会计师和律师)

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领导部

门。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证券部负责。

第九条 证券部应建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档案,记录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培训内容、培训

地点、培训时间、是否取得证书等。

第十条    证券部应定期收集证券监管部门外部培训信息,并以邮件形式知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培训通知要求电话通知,确定参加培训

事宜等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证券部应及时收集证券监管部门最新对外颁布的相关法律、法

规,并以邮件形式知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兰州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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