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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工培训
外来工技能培训可获补贴
来源:苏州日报
我市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昨天,市人社局正式发布《苏州市关于开展外来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办法》,为我市数百万外来劳动者实现素质就业提供了技能培训的激励保障制度。该《办法》明确,紧缺工种的初级工完成培训实现就业可获全额补贴,每人每年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明确培训对象为具有劳动能力和提升职业技能愿望并能提供有关证件的下列人员,到经过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定点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以享受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一)外省、市或本省进入我市务工的劳动者持本人身份证和《就业指导培训合格证》;(二)苏州市转移就业的劳动者持本人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每年市人社局将根据产业发展和技能型人才建设的需求,发布我市外来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目录。各市、区可结合当地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增加或调整相应的培训专业(工种)。培训目录发布后,根据招标确定的定点机构的培训能力和专业特色,将培训任务下达至各定点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办法》明确,补贴标准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实行差额补贴机制,即对于经认定的紧缺工种的初级工培训实行全额补贴,中级工以上(含中级工)培训经费补贴80%,个人承担20%。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于相同工种相同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但是参加培训并非都能获得补贴,《办法》规定外来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分段补贴,将职业培训补贴与鉴定获证及就业状况挂钩。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证书但没有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取得初级(含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者,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能力证书(含特种行业上岗证)者,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证书且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实现就业形式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正规就业,也包括个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多种形式的就业。
昨天还公布了《关于苏州市区开展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企业内培训的实施办法》,支持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和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财政部门将根据获取证书的类别和获证人数给予定点企业定额培训补贴。其中,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最高不超过500元/人;获取就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最高不超过当地失业人员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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