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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文件
宁价费[2004]178号 宁财综[2004]377号 (2004-6-4)
关于规范各类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培训收费管理,规范各类非学历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的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各类培训收费管理规定明确如下:
一、国家机关培训收费管理
国家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以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的各类培训,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收费标准从严控制,课时费标准不超过每课时4元,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在上述标准内核定。国家机关直接组织的系统内业务培训原则上不收费,经费有困难的可适当收费,但标准不得超过上述水平。
二、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培训收费管理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开展的经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的法定培训,其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国家和省有具体收费标准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收费标准规定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在以下标准内核定:初级班(培训对象为初级职称或相当于初级职称)为每课时(按45分钟计,下同)不超过3元;中级班(培训|对象为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职称)为每课时不超过4元;高级班(培训对象为高级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为每课时不超过5元;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面向市场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按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收费项目包括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自主确定,但必须凭教育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编制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的登记手续,于培训前15天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企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收费管理
企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收费项目包括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自主确定,但需持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举办培训前15天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各类培训的《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和资金管理
国家机关举办的培训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培训,全部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培训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
企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收费不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国家机关进行的各类培训及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开展的法定培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他经营服务性的培训收费,必须依法纳税,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税务票据。
国家机关举办的培训以及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开展的法定培训,按《南京市各类培训收费标准报核表》(见附表一)的要求,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收费标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面向市场举办的培训以及企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按《南京市各类培训收费标准备案表》(见附表二)的要求,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五、规范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
1、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各培训单位在培训收费前需将培训课时、培训主要内容、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价格监督电话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有关退费规定。(1)由于培训机构原因造成的培训班未能如期举办或因培训机构欺骗性宣传而引起退费的,培训机构应退还全部费用;(2)因培训机构原因,培训班中途停办且不能对学员进行妥善安置的,培训机构应退还全部费用;(3)因学员个人原因而要求退学的,报名费一律不予退还,培训费和教材资料费按以下规定退还:学员在培训班开学前提出退学的,培训机构应退还全部培训费和教材资料费;总课时进行到一半(含一半)以内时学员要求退学的,培训机构应退还一半的培训费,教材资料费不予退还;总课时超过一半而要求退学的,培训费和教材资料费不予退还。
六、各类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培训收费管理规定,违者由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七、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市劳动局《关于转发省加强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宁价费[2000]299号、宁财综[2000]481号)停止执行。
《关于规范各类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附件一(略)
《关于规范各类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附件二(略)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
二OO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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