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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家主义与治国方略(7)
其五,刑、赏得当,既反对宽刑重赏,也反对重刑暴政:
君之所以为君者,赏罚以为君。至赏则匮,至罚则虐。财匮而令虐,所以失其民也。
诛杀不以理,重赋敛、竭民财、急使令、罢民力。
司法原则有四:
其一,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性:
圣君设度量,置仪法,如天地之坚,如列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时之信,(然)故令往而民从之。
其二,一切以法律为准绳:
令则行,禁则止。
故执政者行政时,要:
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
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上以公正论,以法制断,故任天下而不重也。
包括君主在内,都必须依法行赏罚,反对“释法而行私”。
其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为了保证“令行禁止”,管子对执法者执法不力提出五种严惩措施:
亏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从令者死。五者死而无赦,唯令是视。
其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君主要带头执行和遵守法律:
上之所好,民必甚焉。是故明君知民之必以上为心也,故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是故上不行,则民不从。彼民不服法死制,则国必乱矣。是以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
另外,管子在阐述法与德、刑与礼关系上,其见解远远胜过其他诸子。管子主张“法治”,但并不否定道德教化的作用管子认为,“仁义礼乐”必须“皆出于法”,而且只有在“法治”的前提下,道德教化才能起作用。
管子更为杰出的地方,在于他强调,法治的最终目的是达到人人守法,以至于最后法律都没有用了,即“法立而不用,刑设而不行”。
治国方略之七: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管子的非同寻常之处,在于他一方面强调发展经济是第一要务,并着力实施以法治国的方略;另一方面又强调礼制和道德教化,这就形成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的局面。
管子把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提高到国家兴亡的高度来加以认识,其道德教化的内容相当丰富,包括了礼、义、廉、耻、孝、悌、慈、惠、仁、信等诸多当时流行的道德规范,其中,管子又抓住重点,把“礼、义、廉、耻”四项作为重中之重。《管子》第一篇《牧民》中,提出了著名的“四维”:
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
国有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倾可正也,危可安也,覆可起也,灭不可复错也。
“维”就是柱子,“绝”就是断。这些话的意思是:礼、义、廉、耻,是维系国家命运的四条纲纪,一项搞不好,都可能让政权倾覆,国家危亡。
但管子对礼、义的解释,与儒家有所不同,他说得很具体、很适用,是人们可以操守的法律之外的道德规范。关于什么是礼,《管子》的解释是关于“上下、贵贱、长幼、贫富”等“八经”的秩序:
上下有义,贵贱有分,长幼有等,贫富有度。
如此一来,则君主公正,臣子忠信,父母慈惠,子女孝悌,人人安分,天下平安。
关于什么是义,《管子》的解释是关于为人做事七个方面(“七体”)的道德准则:
孝悌慈惠,以养亲戚。恭敬忠信,以事君上。中正比宜,以行礼节。整齐撙诎,以辟刑僇。纤啬省用,以备饥馑。敦懞纯固,以备祸乱。和协辑睦,以备寇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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